因信成義--靠信德還是靠善行得救?

D1 不信主的能得救嗎?
D2 好行為應做到哪個標準才可得救
D3 因信稱義聯合聲明被信義宗教會普遍接納和承認
D4 回應《天主教的真相》第九章--士林神學的因信成義/聖化恩寵的灌注
D5 真信心與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D6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1):澄清意思及初步回應
D7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2):聖經怎樣說真信徒
D8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3):領受了聖神/聖靈的信徒也有失落救恩的可能
D9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4):唯獨堅持到底的,才可得救
D10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5):救恩是人自行拋棄的
D11 若/約3:18和36明言「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該如何理解?
D12 書評2:談「功德」時,《羅馬天主教的福音》及其原著能準確地講解天主教的教義嗎?
D13 「唯有主耶穌死而復活,才能救贖全世界!」的部份天主教文獻
D14 《天主教教理》哪處談及「耶穌的十架祭獻是一次而永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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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不信主的能得救嗎?

  1. 誤解者認為天主教相信未信主的人(甚至是其他宗教人士)都有機會得救,是離經叛道之事, 既違背羅馬書「因信成義/稱義」的道理,亦是推行世界宗教合一的做法。 就讓小弟在此交代「因信成義/稱義」──人如何得救的問題,至於所謂「宗教合一」的問題,請參閱本網站的H項「宗教交談」的各篇拙作。
  2. 首先,我們所講的「其他宗教」不是指日本真理教那些有問題的宗教, 而是指正派的宗教,即導人向善,邁向真善美,與人探討人生的真諦的宗教。 以下所說的「其他宗教」,也是指這些正派的宗教。
  3. A)天主教怎樣看「因信成義」和信德與愛德的關係?

  4. 天主教很清楚這一點: 天主所賜的救恩無需任何人的幫助,祂就獨自完成(若祂願意人參與其中則另作別論),祂的救恩本身是百分百的,是完全有效的, 無需靠任何東西來補充,而且這救恩是天主白白賜給人的,人不可以靠自己做好事、善事來「賺取」天國的賞報, 即是說,無論你多好人,即使是聖賢,若你能入天國,都是天主白白的賞賜。在成義得救一事上, 人只能好像接受禮物一樣去接受,不能憑自己的善行去跟天主討價還價。 如果天主不賜救恩的話,則無論人有多少善行、怎樣聖潔地生活,都不能得救。 但幸好,耶穌已完成了救贖工程,賜下了救恩——唯一的救恩!《天主教教理》第617號就指出: 「特倫多大公會議教導說:『祂那在木架上的極其神聖的苦難,為我們賺得了成義』, 並強調基督祭獻作為『永遠救恩之源』(希5:9)的唯一特色。」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簡稱梵二)的文獻《教會憲章》第40號也很清楚指出人的成義/得救是因為天主的恩寵,而不是因為自己的功勞,它說: 「隨從基督的人,並非因自己的功勞,而是因天主的聖意及聖寵,為天主所號召,並因主耶穌而歸義, 因信仰的洗禮真實地成為天主的子女,參與天主的性體,所以真是聖徒。 為此,他們要靠著天主的助佑,以生活來保存並完成所承受的聖德。」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令》第8號也清楚指出: 「沒有人能夠靠着自己,用自己的力量從罪惡中解脫,並提高自己,也沒有人能夠徹底從自己的懦弱、孤獨或奴役中解放出來, 而是人人都需要基督為其表率、師傅、解放者、救援者、賦予生命者。」
  5. 天主既然願意拯救人類,賜下救恩,人怎樣才能接受呢? 信主耶穌就可接受這份白白的恩典了1,即聖保祿在羅馬書及迦拉達書/加拉太書所說的「因信成義」, 但請注意,看聖經要看得全面,不能只看一句,雅2:24就說:「不僅是由於信德」! 根據雅2:14-26所說,人信主之後要有善行/愛德的生活,即一個與天主子女身份相稱的生活(「信」先「愛」後,「愛」是「信」必然產生的後果/結果), 否則,這個信德是死的,不能使他得救。這不是說人能憑自己的「愛」(或善行)去「賺取」天國的賞報,而是說信徒若沒有愛/善行, 則你的「信(德)」與「不信」、「沒信」無異。《天主教教理》第1815號也說: 「誰不犯違反信德之罪(筆者按:違反信德之罪,例如背教就是),信德的恩寵就常存留在他內。 但是『信德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2:26):缺少了望德和愛德,信德並不使信者與基督完全結合,也不使他成為基督身體上生活的肢體。」
  6. 這也是很合理的,就正如一個人說自己信佛,但行事為人比不信的還要差, 如果佛祖有知,見到都罰多他兩下,同樣,如果警察知法犯法,你是法官,你都會罰他重些。 羅2:17-24就有類似的看法。 梵二《教會憲章》第14號也說: 「……教會的全體子女,要記得自己卓越的地位(筆者按:這是指「得救成為天主子女」的卓越地位),並非由個人功勞所獲,而應歸功於基督的特殊恩寵; 如果不以思言行為去報效,不惟不能得救,且要召致更嚴厲的審判。」
  7. 事實上,竭力維護「因信成義」的保祿/保羅在其羅馬書就對那些已經信了主的基督信徒說: 「到那一天,『祂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凡恒心行善,尋求真榮、尊貴和不朽的人,賜以永生; 凡固執於惡,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報以忿怒和憤恨。患難和困苦必加於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光榮、尊貴以及平安,必加於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因為天主決不顧情面。 凡在法律之外犯了罪的人,也必要在法律之外喪亡; 凡在法律之內犯了罪的人,也必要按照法律受審判,因為在天主前,並不是聽法律的算為義人,而是實行法律的才稱為義人。」(羅2:6-13)
  8. 保祿/保羅在羅馬書和迦拉達書/加拉太書裏討論完「因信成義」這個教義之後, 接著便即強調教友的聖善生活(羅12-15,迦/加5-6)--「信德」和「愛德」這兩樣東西緊緊地貼在一起, 他在迦/加5:6更清楚說出:「(因為在基督耶穌內,割損不割損都算不得甚麼,)唯有以愛德行事的信德,才算甚麼。」 --「信」是有「愛」在一起才成!他在格/林前13:2又說: 「我若有全備的信心,甚至能移山;但我若沒有愛,我甚麼也不算。」若問: 「信、望、愛這三樣東西,哪一樣最大?」保祿/保羅也答說:「是愛。」(參閱格/林前13:13)天主教領受整部聖經的教訓, 所以不僅重視信德,亦強調由信德所產生的必然後果/結果--愛德,兩樣並重。《天主教教理》第1814號就說: 「因著信德,『人自由地把自己整個託付給天主』。因此,信者尋求認識和實踐天主的聖意。 『義人因信德而生活』(羅1:17)。生活的信德『以愛德行事』(迦5:6)。」
  9. 當然,天主教亦相信: 一個人(不論是否基督徒)之所以「願意」行善和「有能力」行善,都是先要有天主的恩寵助祐、推動才成(參閱斐/腓2:13,若/約15:4-5)。 這個思想在教會的祈禱就可見一斑:「天主,我們生性軟弱,沒有你的助祐,便一無所能; 求你賜給們勇氣和恩寵,使我們遵守你的誡命,所言所行,都能令你慰悅。 因你的聖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和你及聖神,是唯一天主,永生永王。」(常年期第11主日彌撒集禱經)《天主教教理》第2008號也說: 「在基督徒的生活中,人在天主那裡的功績,乃是因為天主自由地安排了人與其聖寵的工程合作。 天主走第一步,以慈父般的行動推動人,接著,人才踏出第二步,以自由的行動,與天主的推動合作。 這樣,善行的功績首先應歸屬於天主的恩寵,之後才輪到信徒。 此外,人的功績自當回歸天主,因為其善行都是在基督內,並由聖神啟迪與幫助而進行的。」
  10. B)不是故意拒絕耶穌的例子

  11. 有機會信耶穌的,得救的途徑就是這樣,但有些人是沒機會信耶穌的,例如孔子、孟子這些早過耶穌出生的人,他們一生連耶穌的名字都沒聽過,如何信祂呢?
  12. 亦有些人不是因為自己的緣故,而拒絕信耶穌的,例如: 某人見到基督徒的壞表樣,所以認為基督的宗教不是真的,因此就不信主了,這樣的「不信」不是他的責任, 若因這樣的「不信」而要下地獄的話,那麼,下地獄的應是那立壞表樣、作出壞見証的基督徒,而不是他。
  13. 又有些人可能人家向他傳道時傳得不清不楚,甚至在某些地方長大的人,他們所聽見的「耶穌」, 早已給人醜化了(正如「天主教」經常被一些一知半解的人醜化了一樣),以致人家向他傳道時,都沒甚麼效果。
  14. 又或者某人是誠意地尋求神和真理,這樣,他很自然會去認識不同宗教的看法,在認真考慮過好幾個宗教之後, 最後他可能是很真誠地認為另一個宗教(例如:佛教)所宣講的才是真神/真理,於是他便不選擇信主了。
  15. 以上的例子都不是當事人明知耶穌是真神,而故意地拒絕祂啊!你可以說他搞錯了,但卻不是明知而故意地拒絕耶穌!
  16. C)「無名基督徒」為甚麼也可得救?

  17. 如果有人明知耶穌是真天主(即真神),賜下了救恩,還故意不接受,當然他們得不到救恩--不是天主不肯賜救恩,而是自己不接受而已, 但如果他們都不是明知而故意地拒絕,天主卻因此而定他們的罪,你說天主會不會如此不公道、如此蠻不講理呢? 世人都會說「不知者不罪」,何況那位本身就是真理而且「願意所有的人都得救」(弟/提前2:4)的天主?祂一定體諒他們。 不要忘記,耶穌深明「給誰的少,向誰要的也少;給誰的多,向誰要的也多」的道理哩!(參閱路12:47-48)
  18. 在這個不是由於自己的緣故而拒絕耶穌的情況下,天主教相信這些人如果按良心生活--一生行善避惡,可以做到幾好就做幾好,當他們死了之後,都會得救。 梵二《教會憲章》第16號就指出: 「原來那些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道基督的福音及其教會的人,卻誠心尋求天主,並按照良心的指示,在天主聖寵的感召下,實行天主的聖意,他們是可以得到永生的。 還有一些人,非因自己過失,尚未認識天主,卻不無天主聖寵而勉力度著正直的生活,天主上智也不會使他們缺少為得救必需的助佑。 在他們中所有的任何真善的成分,教會都視之為接受福音的準備,是天主為光照眾人得到生命而賜與的。」
  19. 其實這些人是「無名的基督徒」(即使是其他宗教人士),他們實際上是跟隨了天主、生活在天主之內而不自知。 為甚麼呢?因為天主不僅是個有位格的神,祂也是愛、也是真理、是真善美聖的化身,若/約一4說: 「天主是愛,凡有愛的都生於天主,也認識天主,……存留在愛內的,就存留在天主內,天主也存留在他內; 不愛的,也不認識天主。」(參閱若/約一4:7-8,16等節)天主在人的良心銘刻了祂的法律(參閱羅2:12-16), 如果這些人按良心生活,願意選擇善和愛,其實是不自覺地選擇了天主、跟隨了天主,承行了天主叫人相親相愛、過一個聖善生活的旨意, 這些人甚至比那些「得把口」話信天主的人,更加接近天主,亦更被天主所接受。 不是嗎?耶穌就在瑪/太7:21說:「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天國,而是那承行天父旨意的人, 才能進天國。」耶穌在瑪/太25:31-46也說祂將來會審判世界,那些有愛德生活的人,天主就給他們入天國,沒愛德的(即使稱祂為「主」,見44節)就進入永罰。
  20. 所以,我們天主教相信: 一個不是故意拒絕耶穌、而又一生按良心生活的人,其實他也是跟隨了天主,都可以進入天國(但如果他故意拒絕耶穌則作別論), 這不是說人可以憑善行去賺取救恩,或者靠做善事做得多,然後好似「應份」那樣向天主索取「天國入場卷」進入天國。 這些人(更好說任何人)之所以能夠進入天國,都是天主白白的恩典,他們都是「靠耶穌(所完成的救恩)」而/才得救的。
  21. 誤解者若不同意上述的看法,不妨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1)那些沒機會信主、沒機會『口裏承認耶穌是主』的人(例如早過耶穌出生的孔子),如何得救? (2)如果他們因為沒機會信主而要下地獄,天主公道嗎?
  22. D)那麼,為何要信主?

  23. 可能有人又會問: 「如果是這樣,信耶穌為了甚麼?還何需信耶穌呢?」信耶穌不單只為死後得進天國,更重要的是使我們有一個豐盛的生命,正如耶穌在若/約10:10所說的: 「我來,是為叫人獲得生命,且獲得豐富的生命。」信了主,我們就知道人生的意義、生命的意義,也知道我們原來是被天主所愛, 雖然可能自己英文不好,身體上有缺憾,樣貌不俊美,很窮,曾被人遺棄,許多缺點……但天主仍然愛我,在依/賽43:4上主就說: 「你在我眼中是寶貴的,是貴重的,我愛慕你。」由此我們知道自己無論是怎樣,其實都是這麼尊貴,在天主眼中這麼珍貴,我們行自己的人生路時,就會行得輕快許多。 多少人一生爭名奪利、又或要經常討好別人,都只是為肯定自己的價值,想填補一下心底裏「我是重要的」、「我是有用的」、「不要捨棄我」等渴求, 但原來這些渴求,在天主的眼神中已可找到滿足的泉源--祂是這麼看重我和世上每一個人的! 如此,我們不需要依靠外在的一切來「支撐」著自己,生命便有了重心。
  24. 當人信了主,知道生命的意義之後,我們便不會容易迷失生命的方向。 不少人都說社會是一個大染缸,走進社會工作一段日子後的年青人在性格上或價值取向上都會有所改變,一個人信了主, 有個明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能幫助我們面對社會和世俗的洪流,較不容易被「染色」。 有些人面對一些很大的痛苦或挫折之後,整個人都變,又像站不穩似的,過往所相信的人生觀、價值觀都會動搖,很迷惘的, 如果我們信了主,知道有大能的天主與我們同在,扶持著我們,我們不僅有力量去面對困苦,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也不會動搖, 生命的方向不易迷失。所以,即使不計將來得享永生,信耶穌本身已經很好了,真的使人得福,使人在現世已有豐盛的生命。 信耶穌這麼好,我們真的要努力宣揚福音,好讓其他人也得福。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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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信」也常與洗禮──它是信德的聖事--連在一起,谷/可16:16就說:「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 《天主教教理》第1992號就說:「成義是透過聖洗、信德的聖事,賜給我們的。」 為免偏離「信與愛」這課題,「信與聖洗」等討論另見本網站的F項,如:F1,F2,F15等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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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好行為應做到哪個標準才可得救

  1. 承接著拙作「(D1)不信主的能得救嗎?」 有關「天主教相信那些非因己過故意拒絕耶穌、而又一生按良心生活的人,都可以進入天國」的討論, 多位弟兄姊妹均提出「良心」、「好行為」及「應做到哪個標準,最低要求如何設定」等問題,小弟謹按個人的淺見作綜合的回應。
  2. 天主創世之初萬物和諧美好,亞當厄娃吃了禁果,不但累己累人,就連宇宙的大和諧也破壞了, 一切受造物都「被屈服在虛妄之下,受敗壞的轄制」(參閱羅8:20-21)。 但正如拙作「不信主的能得救嗎?」第3點所言,因為耶穌完成了救贖工程,賜下了救恩,人才有得救的可能, 不但人可得救,基督的救恩猶如雨露,被及蒼生,能「(已)更新了一切」(默/啟21:5),一切受造之物都分沾其恩澤, 以致「受造之物仍懷有希望……一切受造之物都一同歎息,同受產痛,與我們這已蒙受聖神初果的, ……等待著義子期望的實現,」(參閱羅8:20-23)正是因為基督的救恩無遠弗屆,被及一切受造之物, 所以那些沒機會信主或不因自 己過失而 拒絕主的人(包括其他宗教人士)都有機會得救。
  3. 如果一個人在做好事時居心不良,他的好行為不會使他成為一個善人,法利塞人可謂典型的例子,他們常有祈禱、施捨等好行為,可惜動機卻 是為了 炫燿自己,想得到人家的讚賞,並非想跟天主交往和幫助有需要的人,所以耶穌時常說他們不對,稱他們為「假善人」、「偽君子」;相反,一個 不好的行為,如果 實 行者問心無愧,那行為不一定使他成為一個壞人。人的善惡比行為的對錯更應受到重視。良心就是一個「主觀」道德官能,服從或違背它的指示, 就決定我們是善人 或 惡人。
  4. 良心是非常複雜的東西,它也是人「好善惡惡的能力和責任」。認為某件事是善的或惡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意見,甚至有時會誤將一件 壞事當 作善事,或將善事誤以為壞事,但在我們心底裏,總會覺得如果一件事是善的,我們就應該去做;如果這件事我認為是惡的,心底裏也有樣東西叫 我們不要去做,如 果 我們做了,這個心底裏的東西就會責備我們。這種好善惡惡的能力和責任,正是良心的表現。
  5. 良心不但叫人好善惡惡,它還會對具體的事情和行為作出判斷--判斷這件事、這個行為是善的還是惡的。由於每個人的性格、成長背景、文 化背景 都不盡相同,所以,即使對同一件事(例如:基督徒可否打麻雀?舊約以色列人應否行毀滅律?)不同的人都可以有不同的良心判斷,但儘管如 此,人仍應跟隨他自 己 良心的呼聲行事。天主將祂的法律刻在人的良心上,這正是羅2:14-16所強調的,如果人跟隨他良心的呼聲,就是回應了天主的召叫,服從 了天主,否則,他 就是不服 從天主,用基督徒的術語來說就是「犯罪」,虧缺了天主的榮耀。天主審判人的時候,就是審判他的良心,每一個人就是他自己的尺度和標準。耶 穌也有類似的說 話: 「你們用什麼尺度量給人,也要用什麼尺度量給你們。」(瑪/太7:2)天主會按每一個人自己的情況來量度他。
  6. 一個人的行為所應負的責任,除了良心之外,還要考慮其他因素。如果一個人犯罪是受他人的影響,通常他所負的責任都會減少些,但並不等 於他 所做的就是好事,或完全沒有錯及無需負上任何責任,這要看影響他行為的是甚麼東西而定,而且這些影響又是否大到令他非做這件壞事不可,比 方,香港社會雖然 黃潮泛濫,對我會有影響,但我仍然可以不去想、不去看、不去做色情的事,相反,我亦可以主動地讓自己接受這些壞風氣的薰陶;又例如一個窮 得要死的人,偷了 別人的錢財,固然是因環境所迫,但他始終是做了壞事,也許情有可原,判監判得很輕,相比之下,一個家境富裕的人去偷竊,就應罰得更重了; 一個人在夢遊時和 在清醒時做的同一件事,所負的責任都不一樣;一個生長在「粗口王」家中的孩子講粗口可能只當作助語詞罷了,但一個詩禮傳家的孩子說粗口就 比他粗魯許多了; 被人用手鎗指住,被迫作一件壞事時,所負的責任也會少些;曾有個女孩子童年時從沒被父母疼愛過,長大之後很渴望被男朋友擁抱,藉此填補內 心所久違的「被愛 護」,見過輔導員之後才知道自己行為的背後有這樣的創傷在推動著,難道人們就可以因她表面的傾向判她「隨便放蕩」嗎?谷/可 14:41-44窮寡婦雖然捐 了微不足 道的兩個小錢,主卻認為她捐的最多。的確,正如撒上16:7所說的:「(人看外貌,)天主卻看人(內)心。」
  7. 一個人的行為所應負的責任,除了良心之外,還要考慮其他因素。如果一個人犯罪是受他人的影響,通常他所負的責任都會減少些,但並不等 於他 所做的就是好事,或完全沒有錯及無需負上任何責任,這要看影響他行為的是甚麼東西而定,而且這些影響又是否大到令他非做這件壞事不可,比 方,香港社會雖然 黃潮泛濫,對我會有影響,但我仍然可以不去想、不去看、不去做色情的事,相反,我亦可以主動地讓自己接受這些壞風氣的薰陶;又例如一個窮 得要死的人,偷了 別人的錢財,固然是因環境所迫,但他始終是做了壞事,也許情有可原,判監判得很輕,相比之下,一個家境富裕的人去偷竊,就應罰得更重了; 一個人在夢遊時和 在清醒時做的同一件事,所負的責任都不一樣;一個生長在「粗口王」家中的孩子講粗口可能只當作助語詞罷了,但一個詩禮傳家的孩子說粗口就 比他粗魯許多了; 被人用手鎗指住,被迫作一件壞事時,所負的責任也會少些;曾有個女孩子童年時從沒被父母疼愛過,長大之後很渴望被男朋友擁抱,藉此填補內 心所久違的「被愛 護」,見過輔導員之後才知道自己行為的背後有這樣的創傷在推動著,難道人們就可以因她表面的傾向判她「隨便放蕩」嗎?谷/可 14:41-44窮寡婦雖然捐 了微不足 道的兩個小錢,主卻認為她捐的最多。的確,正如撒上16:7所說的:「(人看外貌,)天主卻看人(內)心。」
  8. 因此,根本不能設定(好行為)「應做到哪個標準」或「最低要求」,亦沒有所謂「做了甚麼善事,或做了多少次善事才算好行為」云云,因 為人 人的情況都不盡相同,每個人的尺度就是他自己,天主自會按每個人的情況來量度他(參閱路12:47-48)。瑪/太25:14-30塔冷 通的比喻/才幹的 比喻大概也可作為 「天主按每個人自己的情況--五千,二千」來量度人的一個例証。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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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因信稱義聯合聲明被信義宗教會普遍接納和承認

  1. 天主教和世界信義宗經過長時間的討論,最近在「因信成義/稱義」的課題上達成共識,並於31/10/1999簽署了「成義」教會的聯 合聲明, 並撇除了在馬丁路德宗教改革時代互相加諸對方身上的譴責--即天主教脫利騰大公會議(亦稱「天特會議」)對信義宗教導的譴責,及信義宗信 條對天主 教教導的譴責(聲明第41號,詳見下面的附註)。在四個多月的討論中,誤解者則常說全球第二大信義會(LCMS)反對這項聲明,藉此減低 這聲明的認受性。 小弟對此謹作出一些回應。
  2. 世界信義宗(包括路德會在內)這麼大,小弟不排除某些(或個別)信徒或團體對「因信稱義」聯合聲明有不同的看法。在草簽聯合聲明 過程中信義宗教會內其中一名主要人物--世界信義宗聯會合一研究中心主任迪特爾(Theodor Dieter)曾接受香港公教報兩次訪問,17/9/2000公教報第21 版就報導說:「聲明的草案初稿於1995年120個成員教會(按:指信義宗教會)發出,並於96年在收回初步反應,及至1997年公布了 聲明的最後建議 稿,留待 信義宗成員教會表決。……即使是信義宗教會,彼此對聲明也有不同意見,……信義宗聯會的決定對個別成員教會沒約束力,成員教會有權自行決 定接納聲 明與否,……迪特爾亦提及,在97年陸續收到信義宗教會的回覆,有的贊成,有的反對,有的贊成之餘附加意見,有的可不容易去理解。當中有 四分三成員 教會回覆,約90間,它們代表了信義宗信總人數的九成。……」
  3. 由此可見,即使有全球第二大信義會(LCMS)反對聲明,但最後仍是通過並簽署,這就反映出接受聲明的內容是信義宗教會內主流(及大 多數)的意見,該聲明被信義宗教會普遍接納和承認。
  4. 在「天主教資訊小集」(http://www.cathlinks.org/) 內的「合一的……」一項,有此聯合聲明的中文及英文譯本,英譯本亦可見 於www.elca.org/ea/jddj/jddj.html

    附註

  5. 「因信成義」聯合聲明第41號:「因此由十六世紀以來,兩教教會就稱義的部分而彼此作出教義上的譴責,有了新的亮光:在這聲明中, 信義宗教會的教導,不再受天特會議的譴責;同樣,天主教的教導,在這聲明裏不再受信義宗信條的譴責。」(以上聲明內容,譯自信義宗戴浩輝 牧師)
  6. 其英文內容如下(第40及41號):
  7. 40.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set forth in this Declaration shows that a consensus in basic truths of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exists between Lutherans and Catholics. In light of this consensus the remaining differences of language, theological elaboration, and emphasi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justification described in paragraphs 18 to 39 are acceptable. Therefore the Lutheran and the Catholic explications of justification are in their difference open to one another and do not destroy the consensus regarding basic truths.
  8. 41. Thus the doctrinal condemnations of the 16th century, in so far as they relate to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appear in a new light: The teaching of the Lutheran churches presented in this Declaration does not fall under the condemnations from the Council of Trent. The condemnations in the Lutheran Confessions do not apply to the teaching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presented in this Declaration.
  9. 以下是「因信成義」聯合聲明第40及41號的英文註釋/commentary(取自“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A Commentary by the Institute for Ecumenical Research, Strasbourg” Published for the Institute for Ecumenical Research, Strasbourg, by the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 Office for Communication Services):
  10. JD 40 and 41 summarize the conclusions to be drawn from what is confessed together in the Declaration and from what is said there individually by Lutherans and Catholics. The conclusion is two-fold: first, the claim of a consensus in the basic truths of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JD 40); and second, the judgment that the doctrinal condemnations of the Reformation era do not touch the teachings of the Roman Catholic and Lutheran churches here described (JD 41). These two conclusions go together.
  11. On the one hand, the assertion of a consensus is more far-reaching and comprehensive than the judgment that certain condemnations do not apply to the teaching of the other church. Persons might forgo condemning the teaching of another group without wishing or being able to say that they are in consensus with the other group. The statement that a consensus exists, however, would be senseless if the condemnations remain in place. Consensus and condemnation are mutually exclusive.
  12. On the other hand, the declaration that the sixteenth century condemnations do not apply to the contemporary teaching of the other church in a certain sense presupposes the consensus. Precisely because we have discovered so much in common between the differently shaped Lutheran and Catholic teachings on justification, we need not and cannot continue in the judgment that the other’s doctrine corrupts the gospel and so is church-dividing.
  13. To speak of consensus is not to deny the existing differences, but the insight into the extensive commonalities do make possible a new estimate of their significance. It is thus of great importance that this “consensus in fundamentals” is not located in a pre-linguistic depth but is described in a differentiated way. Spiritual content is never without linguistic form. The Catholic and Lutheran doctrines of justification do speak partially different languages, sometimes using different concepts, sometimes using the same word in different ways, sometimes drawing different distinctions. Nevertheless, that which is common and fundamental is expressed in the JD in a common language (cp. Especially JD 15-18, 19, 22, 25, 28, 31, 34, 37).
  14. Since it would be self-contradictory to claim a consensus without also stating that the past condemnations of each other’s teachings are no longer applicable, the explicit statement of this non-applicability (as in JD 41) is an essential aspect of establishing that a consensus exists. Conversely, the declaration of non-applicability presupposes the consensus claimed in JD 40. JD 40 and JD 41 thus condition each other.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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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回應《天主教的真相》第九章--士林神學的因信成義/聖化恩寵的灌注

  1. 誤解者從天道書樓『真相系列』《天主教的真相》中的第九章「天主教怎樣教導稱義的教義?」指天主教其實是主張靠善行得救,並非因信成 義。 書中說因為天主教說成義是聖化的恩寵(或超自然能力)的灌注,能夠幫助人在天主前客觀地成義,並蒙上帝喜悅。若他到死都能持續這份恩寵, 他就有資格進入 天堂,因為天主教認為恩寵的灌輸會使信徒有力量或屬靈的能力,去實踐功德,當人和天主合作,善用祂的恩寵,他就得到能力成為正直公義的 了。由此可見,這 人實際上是靠著善行才得以進入天堂,天國在某程度上是靠他自己賺取的。讓小弟試作澄清。
  2. A)士林神學以另一格調表達聖經的訊息

  3. 聖經的語言與士林神學的語言是兩套不同的表達方式。讓我先用太陽來做個比喻,「清晨太陽出來之後,我就知道一天開始了,它照耀大地, 令人感到溫暖/炎熱,它日落西山之後,便開始入夜了……」這番說話講出太陽與我們的關係,可謂「關係性」的語言,聽起來太陽對我來說是較 親切的。漸漸, 有些人開始思考太陽為何會發熱發光,為何會日出日落,便發現「太陽是個大恒星,有火有熱,它大過地球許多倍,地球圍繞著它轉動……」這些 有關太陽本質的 描述,可謂「形上」的語言,聽起來是較枯燥的,除非你對天文學有興趣,否則,不會有許多人喜歡聽下去。
  4. B)成義是聖化恩寵(超自然能力)的灌注

  5. 聖經的語言常是「關係性」的語言,它講「人的成義」時常有類似的講法:基督死而復活,賜下救贖,人透過「信(而受洗)」接受這恩典, 得救(谷/可16:16等),脫離了罪惡(宗/徒2:38-39),重生成為天主的子女(若/約1:12及3:4-6)、聖神的宮殿(格 /林前6: 19)、 基督奧體中的肢體 (格/林前12:13),是新的受造物(格/林後5:17)云云。
  6. 就正如被太陽照耀的人欲窮究事理,想了解這個太陽是怎樣給人發熱發光,中世紀的時候,人們也從聖經這種「關係性」的表達,轉而探究 「成義」(和其他信仰課題)其本質是怎樣的一回事,上述聖經所說的成義效果,在中世紀以聖多瑪斯亞奎納/多馬亞奎那(St. Thomas Aquinas)為代表的 士林神學就以「聖化的恩寵(或超自然能力)的灌輸,可以幫助人在上帝面前客觀地成義,和討上帝喜悅」這類方式表達出來。
  7. 「超自然能力」這一中文譯名也許能使人誤以為它是甚麼特異功能(一笑),小弟相信它應是指Supernature Grace,天主教中譯為超性恩寵。 也許讓我先把它的意思簡單解釋一下。人肚餓時要吃東西,倦了要睡覺,會運用理智來思考……這些都是人的本性(人性)的範圍,所謂「超 性」,即超越人的 本性,不是人本性所擁有的,成義是超性的(人憑自己不能成義嘛),信望愛三德是超性的(恩寵),格/林前12:3說若沒聖神感動,人不能 說「耶穌是主」 (信德),這是超性的!因信靠全能而又掌管一切的天主,以致在一切看來是黑暗,人已無能為力的情況下,仍對事情(或將來)抱有希望(望 德),這也是超 性的!世上這麼多誘惑,人會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又會愛人如己,尤其是愛仇--愛仇實在不容易(愛德),這亦是超性的!
  8. Grace即恩寵/恩典,簡言之是天主對人的愛。祂的「愛」能具體地表現於(對人的)接納、寬恕、助祐、醫治、指引、拯救……祂把自 己當 作禮物般送給人(聖子降生及為我們死於十架,傾注聖神/聖靈在你心中等等)也是祂愛的表示,即恩寵。天主是至尊無對的至上神,人是卑微的 受造物, 人本來是與天主不相配的,一個高,一個低,但是天主都愛人,故此,祂對人的愛是一份恩典/恩寵,天主教慣常叫它作恩寵,小弟覺得這個詞語 很美,因為 「寵」、「寵幸」等字都表達出在上者對在下者的愛。
  9. 天主拯救我們罪人,正是祂愛人的表示,祂這份傾注/灌輸給人的愛/救恩對人來說是一份不是出於人的本性所能產生的恩寵,而是 Supernature Grace。人因這份救恩得以脫離罪惡、被提昇「成為」祂的子女,(客觀地)成義了,當然是蒙上主喜悅的,由此亦可見天主的救恩的確是一 份使 人「聖化」的恩寵了。
  10. C)恩寵助人行善,人有自由與天主合作

  11. 信主之後,是一個得救的人,他行事為人應按信仰來生活--度基督徒聖潔的生活,信主之後若沒善行,不度聖潔生活,他的「信」是死的 ,與「不信」無異。善行不是賺取救恩的條件,可是若沒有它,你的(所謂)「信」也化為烏有,「沒有善行的信德是死的」(雅 2:14-26)大家耳熟能詳, 保祿/保羅亦明言「沒有愛德的信德也不算甚麼」(迦/加5:6)。「信德」與「愛德(善行)」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但以先後優次來說, 「信」居先「愛」 居後。
  12. 人因信(而受洗)成義之後,不再是罪惡的奴隸,而成了天主的子女,他本質上雖然有變(「成為」天主子女了),但仍有人性軟弱, 人唯有靠著天主的助祐(恩寵)才能結出虔敬聖潔的果實(參閱若/約15:4-5),這就是「恩寵的灌輸會使信徒有力量或屬靈的能力,去實 踐功德」云云。 雖然人行善的力量來自上主,就連人行善的「意願」也是出於祂(參閱斐/腓2:13),但天主教也肯定信徒仍是有自由的(他不是扯線公 仔),他可以服 從天主,跟祂合作,善用祂所賜的恩寵度聖潔生活,亦可以犯罪--不服從及遠離天主。
  13. D)犯罪能使信徒喪亡

  14. 犯罪是背叛天主的行徑,若望/約翰就對「已信了主的人」說罪有輕重,有不至於死的,也有至於死的(若/約一5:16)。 犯罪正 表示人自行選擇遠離天主,拋棄已有的救恩(恩寵),即使是信了主的人,若在大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誡命,又不肯悔改,的確能導致喪亡!犯 罪既是 背叛和遠離天主,拋棄救恩」,使人重墮罪人的境況,當然是失去「聖化的恩寵」了,若不悔改,則有喪亡之虞,相反,若他沒犯罪,他就繼續在 天主內生活, 或他犯罪後知錯悔改,則可重歸上主的懷抱,領受到天主的寬恕(「寬恕」都是天主對人的愛/恩寵),所以士林神學會說出類似「若他到死都能 持續這份恩 寵,他就有資格進入天堂」云云的說話。
  15. 聖經常有「犯罪能使信徒喪亡」的訊息,例如在羅馬書和迦拉達書/加拉太書講「因信成義」的保祿在列舉「本性私慾作為」後也清楚地對 那些已「因信成義」的基督徒們說:「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參閱迦/加 5:16-21)講「因信成義」 的保祿,在格/林後5:10也講天主在審判之時,將按每個人的善行和惡行給予相當的報應!類似格/林後5:10的教導遍及新舊約,例如: 瑪/太16: 27, 羅2:6,羅14:12,伯/彼前1:17,默/啟2:23,默/啟14:12-14,默/啟20:12-13,默/啟22:12,耶 17:10,耶 32:19,詠/詩62:13,箴24:12……
  16. 在這個角度之下,可謂「信徒也靠善行得救」,當然這是片面和不完整的講法,所謂「信徒也靠善行得救」是要在上述「信與愛密不可分, 信先愛後」的大前題下了解的,而一個人之所以「會/願意」和「能夠」行善(甚至明認耶穌是主),他一定是先有天主的恩寵推動和助祐才成。
  17. E)結語

  18. 基督信仰內容豐富,每一端道理能與其他道理互有關聯,並能形成一個系統,若看到「信先愛後」及其密不可分的關係,便不會誤會天主教主 張 「靠善行/行為得救」了。
  19. 天主教在中文方面說因信「成」義,基督教(尤指馬丁路德/信義宗)說因信「稱」義,不同的名稱當中已包含不同的觀點和理解, 但其實天主教和馬丁路德/信義宗各自的看法,能互相豐富,而且這兩個教會在這課題上已達成共識,在31/10/1999就簽署了有關「成 義」教義的聯 合聲明,並撇除了宗教改革時代互相加諸對方身上的譴責--即天主教脫利騰大公會議(亦稱「天特會議」)對信義宗教導的譴責,及信義宗信條 對 天主教教導的譴責(見該聲明第41條)。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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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真信心與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1. 承接著拙作「(D1)不信主的能得救嗎?」及「(D4)回應《天主教的真相》第九章--士林神學的因信成義」的討論,誤解者認為 天主教對「因信成義」的看法是「信心加行為(善行)」,而雅2:14-26所說的「沒有善行的信德是死的」其實是要人有真信心,即一個能 產生好行為的信 心,這跟保祿的說話毫無衝突,卻絕非如天主教所說的「信心加行為」。他反駁上述拙作第11點「犯罪能使信徒喪亡」之說,認為格/林後 5:10和迦/加 5:19要配合前文後理上下文來看,便知道這兩段聖經是警告我們:若有一些自稱信主卻滿有情慾,不斷犯罪的人,他其實根本是未真心信主、 未曾得救的 ,卻絕非失去(曾擁有的)救恩!他又認為信主以外加上任何行為都是在否定神的救贖恩典,否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個聖經教訓。小弟謹作 回應。
  2. 若小弟沒理解錯的話,誤解者是將「信」與「愛」(或善行)看成一樣東西,即「信」本身已包含了「愛」,這樣的「信」是「真信」 ,相反,若沒有愛而只是自稱信了主,這樣的「信」就不是「真信」了,也就是未真心信主,根本是未曾得救的。
  3. 小弟再看格/林後5:10和迦/加5:19之後,自歎不才,實在無法從這兩段聖經的「前文後理上下文」看出它們是說那些自稱信主卻滿 有情慾 ,不斷犯罪的人,「其實根本是未真心信主、未曾得救的,卻絕非失去(曾擁有的)救恩」,小弟只看到前後上下文都沒去分辨和討論怎樣為之 「真心」、 「未真心」與「得到」、「未曾得到」(救恩)的問題。
  4. 小弟從同樣是出自保祿/保羅手筆的羅10:9-10卻找到「如果你口裏承認耶穌為主,心裏相信天主使他死者中復活起來了,你便可獲得 救恩 ,因為心裏相信,可使人成義;口裏承認,可使人獲得救恩。」此句也沒有誤解者論及「滿有情慾,不斷犯罪」所帶來的「真心」、「未真心」與 「得到」、 「未曾得到」(救恩)的問題。
  5. 從迦/加5:19-21的前後上下文,小弟反而看出它們(尤其是迦/加5)是教導「已信主得救」的基督徒(因他們已口裏承認,心裏相 信) 「要度」並「怎樣度」聖潔生活(有善行),並警告他們(同樣是這些「已信主得救」的基督徒)不要妄用自由,否則會失落已得到的救恩,「不 能承受 天主的國」(迦/加5:21)。類似的內容亦見於弗5:1-5,斐3:17-19。
  6. 由此亦可看見,保祿/保羅是將「信」與「愛」(或善行,聖潔生活云云)分開為兩樣東西的,在格/林前13:13,他也有同樣的論調: 「現今存在的,有信、望、愛這三樣,但其中最大的是愛」。誤解者所說的天主教主張「信心加行為(善行)」的看法(其意思請見拙作 「(D1) 不信主的能得救嗎?」第3至第6點),也就是將「信」與「愛」分為兩樣東西(然後才「加」在一起),它很符合聖經哩。
  7. 其實照誤解者所說的「一些自稱信主卻滿有情慾,不斷犯罪的人,他其實根本是未真心信主、未曾得救的,卻絕非失去(曾擁有的)救恩!」 反過來說,無疑是「信要有愛(或善行),信與愛(或善行)密不可分,亦可謂靠行為稱義/得救」,因為若沒有善行,不斷犯罪,信德是死的、 假的--未 真心信主得救嘛!那麼,誤解者亦即(至少在大體上)同意天主教對「因信成義」(沒有愛的信德是死的,信先愛後,信與愛密不可分……云云) 的看法,既 然大家都同樣主張「信」與「愛」(或善行,好行為)要並存一起才成,誤解者實在無需再說自己才是「因信成義/稱義」,而天主教則是「靠行 為成義/稱義」。
  8. 至於信徒「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記得小弟在平x福音堂的傳單上看見這句說話時,直覺地覺得有點奇怪!怎會如此?希/來6:4-8及 10:26 -31已 不是這麼說。但小弟心想也許此句背後另有深意,不是單從字面的意思就可以了解的,所以,小弟曾請誤解者講解一下「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含 意,可惜他一直沒 有賜教,小弟現在惟有就它八個大字的字面意思,按信徒生活的經驗,作出一點回應。
  9. 若照誤解者所說的,真信心是「一個能產生好行為的信心」,是包含了愛/善行的,否則,只是「未真心信主、未曾得救的」,那麼,在現實 生活中 ,信徒(包括基督新教的弟兄姊妹)都會不斷犯罪,有時還犯很大、很重的罪,他們應算是未真心信主、未曾得救的了,或至少應算是未能確定自 己是否真心信主和 得 救的,因為將來的事,沒有人能預知,人縱然在決志那一刻「自稱信主」,亦難保日後不會「滿有情慾,不斷犯罪」哩,既然如此,決志那一刻是 否「真心信主、得 救」 都不能確定,又怎能肯定自己已經得救,及進一步說自己「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呢?
  10. 既然小弟不相信「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字面意思),那麼,小弟又肯不肯定自己可以得救呢?小弟的回覆請見本網頁E項的「(E2)我肯 不肯定 自己能進天國?及我會在煉獄多久?」。
  11. 在日後的討論中,誤解者表達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意思,小弟對它也有較詳盡的回應,詳見本網頁D項的「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 救』」 系列,即D6至D10等拙作。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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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1):澄清意思及初步回應

  1.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與「因信成義」的討論有密切關係。人是靠信德抑或靠善行得救,信和愛/善行的關係又是怎樣,小弟已在「因信成 義」 中討論過了,其要點可見於拙作「(D1)不信主的能得救嗎?」第3至第7點,在此不贅。7/2001至9/2001期間,誤解者從多篇討 論中表達了「一次 得救,永遠得救」 的意思,我們也曾以例子跟他印証,以免懂錯。現先說出例子及誤解者根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所作出的判斷,然後介紹它的意思:
  2. A)例子及判斷

  3. 若有ABCD四人同時信主,他們同樣在信主後首10年內滿結聖靈果子,極其虔誠,甚至曾為主受苦受迫害。在第10年,A君蒙主寵 召,BCD三 人則因種種原因(例如:抵受不住更強的逼迫,或遇到財富等各式各樣的誘惑)冷淡了,並故意地不按福音精神來生活,放縱自己的情慾,還犯了 很大很重的罪 (例如包二奶或販毒或殺人)……甚至背棄了對主的信仰,轉信別的宗教,B君一直至死都沒回轉過來,但CD二人在第15年悔改了,重返主的 身邊,並像初信那 10 年內這麼虔誠,滿結聖靈果子,C君一直至死都這樣忠於主,D君則在第20年又再犯很大很重的罪,並背棄了主,信了其他宗教,至死如是。E 君去過佈過會,聽 過 福音,但他還是不相信耶穌,更沒接受耶穌作他的救主。
  4. 信「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誤解者說A君是真信徒;B君根本從未真信過(包括那滿結聖靈果子,為主受苦的10年),從起初就是個假信 徒, 從未得過救恩(所以也沒有失落救恩這回事);C君有兩個可能性:第一,他從一開始根本是假信,亦沒有永生,但到最後才真心相信,即C君首 10年也是假信, 他的真信始於第15年,他自第15年起是個真信徒;第二個可能,就是他一開始是真信,後來卻軟弱犯罪遠棄神,好像達味/大衛一樣,但因為 他已有神的生命 (他從沒有失落過永生),所以他最後也甦醒了;D君如同B君一樣,由始至終都沒真信,首10年及第15至20年間的表現都是表面功夫而 已,他一直都是假信 徒, 從未得救過。沒信主的人(E君、F君……),他們不是基督徒,故不得救。現將ABCDE君的情況,列表如下:
  5. 人物\信主後 首10年 第10年 15 第20年 判斷
    A君 滿結果子 逝世

    真信徒,得救

    B君
    滿結果子 背教(至死都沒悔改)

    自始就是假信徒,從未得救過
    C君 滿結果子 背教 悔改了,之後滿結果子(至死不渝)
    自第15年才是真信;或是自起初就是真 信,但在第10- 15年間軟弱失足,於第15年甦醒過來
    D君 滿結果子 背教  悔改了,之後滿結果子 又再背教(至死都沒悔改) 自始就是假信徒,從未得救過
    E君(從未信主)



    不是基督徒,不得救

    B)誤解者所表達的「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6. 當一個人真正信主得救之後,神會一直保守他的信心到底,以至他不能在最後變成不信,既然是不會由真信變假信,這樣,他就會一直得救, 不會失去救恩,所以「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7. 一個人若有真正信心,真正得救,就必定會有好行為產生,不然就是假信。一個真正得救的人,是被神重生,有聖靈印記,有聖靈在他心中工 作的 ,他會結出仁愛、喜樂、和平等聖靈果子(亦即好行為)。這是真信主的證據。而且聖靈的工作是持續的,故此,人信了主之後不可能會離開。若 你省察自己是真心 真意信主,一生決不背棄,又看見自己的確已經悔改,對罪恨惡,另外,你對屬靈的事情開始有興趣,你會自動追求認識主,愛慕主,又有聖靈所 結的果子, 如仁愛、喜樂、和平等等,那麼,你便有證據証明自己已經得救了。
  8. 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否得救與真正得救無關。有人若真心信主,他已經得救,不論他知道或不知道。他可能懷疑自己得救,但他若重生了,就 絕不會失 去救恩。
  9. 若有人說他有聖靈在其心內工作,說他有聖靈果子,但不能持續,不久便放棄信仰,這不是他失去救恩,而是他從來沒有得著救恩。當初的表 現, 只是表面功夫而已,這些表現是出於他自己的,並非聖靈的工作(不信的人也能有好行為好表現,也會對信仰表示好感)。猶大從來沒有真信,一 直都是半信半疑, 他從來沒有得著救恩。他只是外表上跟隨主,為了一些個人利益,不是真心真意信的。聖經說他是貪錢的。真信的人不能失去救恩。
  10. 我們不知也不能100%肯定別人是否一定得救,因為我們不知其他人是否會繼續一直信到底,但我們卻可肯定自己已經得救了。自己豈有不 知自己是 否 已有聖靈工作,是否仍會繼續相信?若你認為你有一日可能會不信主及放棄信仰,那麼,你現在是否真心信主都成很大的疑問。
  11. 逼迫、苦難、試探、誘惑等等是為能煉淨信徒,讓「真」「假」信徒得以區別出來,許多「掛名」的基督徒在很多原因下(例如患難) 會倒退!可引以為証的聖經,至少有以下C項所列舉的各段。
  12. C)印証上述第9點的多段聖經

  13. 作惡違背聖約的人,他必用巧言勾引;惟獨認識神的子民必剛強行事。(達/但11:32)
  14. 只因心裏沒有根,不過是暫時的,及至為道遭了患難,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瑪/太13:21)
  15. 人子要差遣使者,把一切叫人跌倒的和作惡的,從他國裏挑出來。(瑪/太13:41)
  16. 你要和我同受苦難,好像基督耶穌的精兵。(弟/提後2:3)
  17. 所以,我為選民凡事忍耐,叫他們也可以得著那在基督耶穌裏的救恩,和永遠的榮耀。有可信的話說:「我們若與基督 同死,也必與他同活;我們若能忍耐,也必和他一同作王。我們若不認他,他也必不認我們;我們縱然失信,他仍是可信的,因為他不能 背乎自己。」(弟/提後2:10-13)
  18. 以及我在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所遭遇的逼迫、苦難;我所忍受是何等的逼迫,但從這一切苦難中,主都把我救出來了。(弟/提後 3:11)
  19. 他因著信,就離開埃及,不怕王怒;因為他恆心忍耐,如同看見那不能看見的主。(希/來11:27)
  20. 仰望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耶穌(或譯:仰望那將真道創始成終的耶穌);他因那擺在前面的喜樂,就輕看羞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難, 便坐在神寶座的右邊。
  21. 忍受試探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經過試驗以後,必得生命的冠冕;這是主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雅1:12)
  22. 那先前忍耐的人,我們稱他們是有福的,你們聽見過約伯的忍耐,也知道主給他的結局;明顯主是滿心憐憫,大有慈悲。(雅5:11)(雅 5: 11)
  23. 我知道,我去之後,必有兇暴的豺狼進入你們中間,不愛惜羊群;就是你們中間,也必有人起來說悖謬的話,要引誘門徒跟從他們。(宗/徒 20: 29-30)
  24. D)小弟的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未被全面接受,且有多種講法

  25. 原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並非所有基督教宗派都同意的看法,至少信義宗和循道衛理公會就不接受了。印象中,基督教內有些人也以希/ 來6:4-8及10:26-31反對它。這兩段聖經如下:
  26. 希/來6:4-8這樣說:「的確,那些曾一次被光照,嘗過天上的恩賜,成了有分於聖神,並嘗過天主甘美的言語,及未來世代德能的人, 如果背棄 了正道,再叫他們自新悔改,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親自又把天主子釘在十字架上,公開加以凌辱。就如一塊田地,時有雨水降於其上,時受潤 澤:若出產有益於那 種植者的蔬菜,就必蒙受天主的祝福; 但若生出荊棘疾藜來,就必被廢棄,必要受詛咒,它的結局就是焚燒。」
  27. 希/來10:26-31則是:「因為如果我們認識真理之後,還故意犯背信的罪,就再沒有另一個贖罪祭了,只有一種等待審判的怕情,和 勢將吞滅 叛逆 者的烈火。誰若廢棄梅瑟法律,只要有兩三個證人,他就該死,必不得憐恤;那麼,你們想一想:那踐踏了天主子,那自己藉以成聖的盟約的血當 作了俗物,而又輕 慢 了賜恩寵的聖神的人,應當受怎樣更厲害的懲罰啊!因為我們知道誰曾說過:『復仇在乎我,我必要報復;』又說:『上主必要審判自己的百 姓。』落在永生的天主 手 中,真是可怕!」
  28. 其實,「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亦有很多種講法,誤解者所說的只是其中一種,現在及隨後幾篇拙作,小弟皆按誤解者這一種來回應。
  29. E)信徒頗難肯定今日已經得救

  30. 按照誤解者以其「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看法對ABCD君所作的判斷(見上述第2及第3點),C君較為複雜,不過,其第二個可能性其實 是不適用 的。 有時我們犯罪固然是出於軟弱(例如力有不逮),勝不過誘惑而跌倒,但我相信大家也試過有時是明明可以避過誘惑,甚至在沒有誘惑的情況下, 自己故意犯罪,這 樣, 並不算是出於軟弱!而在C君的例子中,故意地作奸犯科,已不是軟弱所致,背主及轉信其他宗教大概也不是一種「軟弱跌倒」的表現,這個例子 已假設他「真的」 背主 ,故此,誤解者在第3點提出的「第二個可能--軟弱犯罪」應不適用。
  31. 那麼,按這「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判斷,「死前的不變階段有沒有好行為」不但決定了那人是否「真信」(以致他能得救),還決定他的 「真信」始 於何時。 例如:C君就曾兩度決志信主(第1年,第15年),但「真信」是在第15年才算數,因為在這次之後,至死都有好行為,結了果子。相信誰都 會同意人無法預知 將來自 己會變成怎樣!數十年後及自己「死前的階段」的情況,今日更是不能肯定。那麼,誰可在今日肯定自己已經得救,並進而肯定自己「一次得救, 永遠得救」呢?
  32. 其實,若照上述第7點所說的,則一個信徒縱然今日滿結聖神/靈果子,亦難以憑其生活表現肯定自己是否「真信」,因為若果將來不「持 續」信主及 結果子, 今日「這些表現」就只是「出於他自己的,並非聖靈的工作(不信的人也能有好行為好表現,也會對信仰表示好感)」,然而,將來(不僅是下一 分鐘或明天或下週 這些「可見的將來」,而且還是數年後,甚至數十年後「難以預測的將來」)會否「持續」信主及結果子,今日誰能知道,於是他怎能因為今日有 「這些表現」就肯 定自己已經得救,及「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呢?
  33. 上述第8點的言下之意可說是誤解者同意人不能肯定別人會否「繼續一直信到底」,但對自己卻極有把握,也確知聖神/靈在自己身上工作。 有這份肯 定和熱誠 固然是好,不過,對「將來」的情況如斯肯定,會否樂觀得「超越時空」了一點呢?又是否對自己將來會有好表現的把握絕對化了些呢?小弟這樣 說,並非說誤解者 沒 有或不會有好行為,只是那個太過自信自己有好表現的法利塞人,耶穌說他回到家裏便成了罪人(相信那人也不知道自己竟變成這樣子)(參閱路 18:9- 14)!詠/詩 19:13也說:「但誰能認出自己的一切過犯?」誰若認為自己「有一日可能會不信主及放棄信仰」,固然有可能是「現在是否真心信主都成很 大的疑問」,但也 可以是 他合情合理地不過份樂觀罷了。
  34. 簡單總結一句:從上述A項幾位仁兄的例子可見,無論今天你信或不信,日後如何反反覆覆(再)信或不(再)信,總之你幾時會信(或再 信)而又能 夠一直 維持到死的,幾時你才是真信徒。那麼,你今天信了,你也不能肯定地說你今天就是真信徒,而且已經「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因為今日不知道 明日事,誰能保證 自己將來一定不會離開主?請別說有神的保守和恩典很大,這不是神那邊有甚麼問題,而是你在信主之前和之後都有自由(自由意志),你有自由 (自由意志), 你就有背教的可能。
  35. 對於誤解者的其他論據,小弟將在這系列的其後幾篇文章,陸續回應。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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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2):聖經怎樣說真信徒

    A)「多段聖經」看來也不能証明「假信徒」從未「真信」過

  1. 誤解者引述多段聖經,認為逼迫、苦難、試探、誘惑等等是為能煉淨信徒,讓「真」「假」信徒得以區別出來,許多「掛名」的基督徒在很多 原因下(例如患難)會倒退!(見「(D6)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1):澄清意思」第9點)
  2. 小弟不排除世上有掛名的基督徒,例如有些人在領洗入教時,可能口裏說真心信主,內心卻只為將子女送進教會學校讀書而已。別說遭受患難 或逼迫,即使要掛名的假信徒切實地奉行信仰(有時實踐福音精神並不容易,會「蝕底」),他們都會退縮,不依信仰而生活。我亦同意那能忍受 試 探,為主受苦的是真信徒,我也不排除苦難能煉淨信徒,並能區別真的信徒和掛名的假信徒。「(D6)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1):澄清 意思」 第10至20點所列的「多段聖經」大致上都有這樣的意思。
  3. 可是,這也不代表那些在苦難中倒退的信徒,從未「真信」過!那「多段聖經」看來也不能証明假信徒從未真信過,它們只能區別或指出誰是 真 、假信徒,及指出真、假信徒的結局而已。
  4. B)從其他聖經卻可見,真信徒會背棄主(或信仰),以致失落救恩,或倒轉來說,那背棄主(或信仰)的,也曾是真信徒

  5. 那「多段聖經」既肯定能為主忍受試探逼迫的是真信徒,那麼,小弟絕對有理由相信B君和D君在未背棄信仰以前的10年是「真信」 的(B君和D君這案例可見於「(D6)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1):澄清意思」第2及第3點),只不過是他們後來背棄了信仰,以致失 落了救恩。
  6. 小弟這樣的理解可以從12宗/使徒得到証明。猶達斯/猶大賣主,其餘11個宗/使徒也好不了多少,在主被補受難時,11宗/使徒都撇 下祂,背 棄祂, 逃跑了,伯多祿/彼得更三次否認祂。後來,猶達斯/猶大後悔了,拋下30塊銀錢,然後上吊自盡。耶穌復活後顯現給11宗/使徒及其他門 徒,11宗/使徒 重拾信仰/信德(參閱瑪/太26-28,谷/可14-16,路22-24,若/約18-20)。
  7. 若按誤解者「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講法,12宗/使徒於主受難時背棄了祂,那麼,在主受難之前,他們的信就不是真信,而是假信,他 們的真信 始於主復活以後。
  8. 若這講法是對的,那麼,伯多祿/彼得要補選瑪弟亞/馬提亞代替猶達斯為宗/使徒(宗/徒1:25)時,就應選個由耶穌復活以後信主的 人了,但 是, 聖經記載他提出的選人標準卻是追溯到洗者若翰的時代(見宗/徒1:21-22),而且,眾弟兄也這樣接受了,主也這樣選了,可見,主和伯 多祿/彼得等人都 認為由洗者若翰至主受苦時這段期間,他們的信仍是真的,並非假信。這與「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講法(背棄信仰/主以前的「信」是假的) 是不同的。
  9. 況且,按照誤解者的講法,假信徒從未得過救恩,換言之,他並未得救。那麼,「願意所有的人得救」(弟/提前2:4)的天主揀選人(天 主教常說 「召叫」,在這裏,說「揀選」或「召叫」,也分別不大)作祂「信徒」時必定是指「真信徒」了,否則,祂豈不是揀選他去喪亡?!聖經清楚記 載12宗/ 使徒是由耶穌揀選的(谷/可3:13-19,路6:12-16),那麼,即使他們日後背棄了主,但從起初他們就已是「真信徒」了,只不過 這12個「真信 徒」後來背 棄過主罷了。(當然,「真信徒」背主之後,並非永遠喪亡,永無翻身之日,他們是可以悔改,再與天主和好的。)
  10. 誤解者認為「猶大從來沒有真信,一直都是半信半疑,他從來沒有得著救恩。他只是外表上跟隨主,為的是一些個人利益,不是真心真意信 的。聖經 說他是貪錢的。」(見「(D6)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1):澄清意思」第7點)無疑,猶達斯/猶大的確是貪錢,也出賣了主,最後, 他後悔了 (瑪/太27:3)。不過,正是由於他後悔,所以顯出他曾「真信」耶穌。理由很簡單,如果他從未真信過,從開始到主受難時都是掛名的假信 徒,只為一些 個人利益,好像那些想將子女進入教會學校讀書的人一樣,冀望從主身上得到一點好處而已(夠「假」了罷),那麼,他賣主後,就應該高高興興 地花掉那 30塊錢才是(錢雖然不算多,只能買一個奴隸),怎會為這區區之數後悔得要上吊!他既後悔,就反映出他曾「真信」過,並且真心跟隨過主。 那麼,他就 是曾真信過(「一次得救」),現在背棄了主,喪亡了(不能「永遠得救」)!
  11. 除了12宗/使徒的例子外,在保祿/保羅書信中也不乏真信徒失落救恩的例子。
  12. 保祿/保羅視格林多/哥林多城的教友為真信徒,他在格/林前6:11就對他們說:「你們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並因我們天主的聖 神,已經 洗 淨了,已經祝聖了,已經成了義人。」能稱為義人(已經「因信成義」了),當然是「真信徒」了。但保祿/保羅在格/林前5:1-5判決一個 犯淫亂的格城教 友時,他並非地說此人從未真信,卻是把這已因信成義、已經加入教會的信徒(見格/林前5:1)逐出教會,並聲言這樣做是「為使他的靈魂在 主耶穌的日子 上可以得救」(見格/林前5:5),可見這個「真信徒」是曾經得救,現在卻由於犯了嚴重的罪,以致失落了救恩,保祿如此嚴懲他,其目的是 希望他將來可 以重獲救恩!故此,又怎會像誤解者所說「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呢?
  13. 「多段聖經」其中一段是宗/徒20:29-30,這段聖經所說的事:即「就是你們(指教會、信徒)中間,也必有人起來說悖謬的話,要 引誘門徒 跟從他 們,」的確發生了,「有些人竟擯棄了良心,在信德上遭了船破之災;其中有依默納約/許米乃和亞歷山大,我已把他們交給撒殫,為叫他們學習 不再褻 瀆。」(弟/提前1:19-20)「這些人的言論如同毒癌,愈爛愈大;其中就有依默納約和非肋托,他們離開了真理,說復活已是過去的事, 顛覆了一些人的 信仰。」(弟/提後2:17-18)
  14. 這些「起來說悖謬的話」的人,保祿/保羅亦沒說他們是假信或從未真信,卻說他們「在信德上遭了船破之災」、「離開了真理」,這就表示 (也許 可說「假設」吧)他們曾有真理和信德,而且這真理和信德都是真的,否則,何來「破」及「離開」?
  15. 而「顛覆了一些人的信仰」亦反映出那些人曾經有過的信仰/真信,已被「顛覆」,若那是假信或從未真信,保祿/保羅就應說「顯露了他們 的假信」 ,或「顯露了他們的信仰不是真的」,不會說他們被「顛覆」了。不是真信,何來「顛覆」?若是假信,還能說是「顛覆」了它嗎?
  16. 在弟/提前6:10和6:21,保祿/保羅也提及「有些人曾因貪求錢財而離棄了信德」,「有些人自充有這知識,但終於失落了信德」。 這兩處所 講的 「信德」也理應是「真信」,否則,就應說成類似「有些人因/終於……顯露出他原來是假信」。難道保祿/保羅是說:「有些人曾因貪求錢財而 離棄了 『假信(德)』」和「有些人自充有這知識,但終於失落了『假信(德)』」嗎?這句說話不合常理嘛(是常理還是邏輯,我都搞不清了,姑且就 說常理吧) !既然曾有「真信」,然後「失落了」、「離棄了」,這跟誤解者「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理論是不吻合的。
  17. 若誤解者仍認為凡背棄了、失落了信仰的就從未做個「真信徒」,他當然可以堅持自己這種「真信徒」的定義,但這已不是聖經所說的了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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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3):領受了聖神/聖靈的信徒也有失落救恩的可能

  1. 「(D6)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1):澄清意思」第5點誤解者提及「一個人若有真正信心,真正得救,就必定會有好行為產生,不 然就是假 信。一個真正得救的人,是被神重生,有聖靈印記,有聖靈在他心中工作的,他會結出仁愛、喜樂、和平等聖靈果子(亦即好行為)。這是真信主 的證據。 而且聖靈的工作是持續的,故此,人信了主之後不可能會離開。」一個真正得救、已被神重生的人亦即是「義人」,所以,這一點基本上已在討論 格/林前 5-6章時回應了(見「(D7)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2):聖經怎樣說真信徒」第11點)。但誤解者特別提及聖神/靈的印記、果子 及其持續的工作。 小弟謹再回應,補充一點。
  2. 固然,聖神/靈會在我們心中持續地工作,並結出仁愛、平安、喜樂、良善等果子(迦/加5:22-23a),但是,領受了聖神/靈的真 信徒是否 就因此 「不可能會離開」,像沒有自由般、必然地會隨從聖神的引導行事,讓祂在自己身上工作和結果子呢?我們試從多次談及聖神/靈的迦拉達/加拉 太書尋 找答案。
  3. 保祿/保羅明言迦拉達/加拉太信友已「領受了聖神/靈」(迦/加3:2),可見迦城信友是已經重生並有聖神/靈的真信徒了,於是,他 們會有聖 神 /靈印記(林/格後1:21-22),又是聖神/靈的宮殿(格/林前6:19),並有聖神/靈的傅油/恩膏教訓他(格後1:21,若一 2:20及27), 還有聖神/靈在 他心內推動他向天父說:「阿爸,父啊!」(迦4:6,羅8:15)……
  4. 在這卷書的第3及第4章,保祿/保羅用迦城信友這份「領受了聖神/靈」的經驗和亞巴郎/亞伯拉罕的事蹟來辯証「因信成義」的道理,之 後, 保祿/保羅便對他們說:「弟兄們,你們蒙召選,是為得到自由;但不要以這自由作為放縱肉慾的藉口,……」(迦/加5:13)如此說來,他 們不僅有自由, 且有濫用自由的可能,否則,保祿/保羅怎會這樣勸他們呢?
  5. 從接著的經文,我們見到人可以將這份「自由」用在「隨從」或「相反」聖神/靈的引導上。保祿/保羅繼續對迦/加城教友們說:「我告訴 你們: 你們若隨從聖神的引導行事,就決不會去滿足本性的私慾」(迦/加5:16),因為兩者互相敵對相反(迦/加5:17),接著,保祿/保羅 列舉本性私慾的作 為(迦/加5:18-21a),然後鄭重地提醒他們若隨從本性的私慾行事,其結果就是「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迦/加5:21)。
  6. 由此可見,已經重生並有聖神/靈的真信徒是有自由的,他可以隨從聖神/靈的引導行事而結果子,亦可以濫用自由,順從本性的私慾,相反 聖 神/靈,以致不能承受天主的國(失落救恩)。真信徒並非像誤解者所說的「不可能會離開」,亦不是「必然地會隨從聖神,並讓祂持續地在自己 身上工 作和結果子」。
  7. 的確,如果一信主後,人真是在有生之年就必定不會失落救恩,以致他在死後必進天國,保祿又何需作出這樣千叮萬囑呢?
  8. 也許有人會說:「神勸告我們已經得救的人要保持聖潔,遠離罪惡,這有什麼問題?做老師的也會勸一向成績好的學生要繼續努力,不可不合 格啦!」
  9. 天主勸人要保持聖潔,當然沒問題啦!只不過祂透過聖經這樣勸人時,大概不是「勸一向成績好的學生要繼續努力,不可不合格」那樣。理由 有二:
  10. (a)「勸告」重覆出現,看來不似是「你們必定沒有問題,我即管循例勸一勸而已」,迦/加5:21就這樣說:「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 今再說一 次: 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說得這麼鄭重,還要「再說一次」,前文又吩咐他們「不要以這自由作為放縱肉慾的藉口」(迦/加 5:13),看來 迦/加城這班基督的「學生」並非個個都有「必然的」好成績。
  11. (b)保祿/保羅知道信徒都會犯極其嚴重的罪,並會失落信德(小弟較早前已提過有關的章節:格/林前5:1-5,弟/提前 1:19-20, 6:10和6:20, 弟/提後2:17-18等),「學生」之中是會有不及格、成績差的,所以他不會一面倒認為「你們必定沒有問題」,從而「即管循例勸一勸而 已」。這一點與 他「鄭重地勸人」頗為吻合(學生是會不及格的,所以要鄭重地勸人)。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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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4):唯獨堅持到底的,才可得救

  1. 瑪/太24:1-44的末世言論是一個大段落,耶穌除了預言耶路撒冷和聖殿毀滅及時代窮盡的先兆外,亦教導信徒在此時期應如何面對。 整個段落 並非 強調苦難的煉淨和區別作用(雖然如前面所說的我同意苦難能有煉淨和區別的作用)。
  2. 從這一整段聖經的上文下理來看,耶穌所說的「你們」(指門徒)應該不會是指假信徒,例如耶穌說:「你們要謹慎,免得有人欺騙你們(有 人會 假冒主的名字自稱默西亞/彌賽亞)」(瑪/太24:4-5),若祂是對假信徒說話,就應叫他們悔改,不是叫他們要謹慎,以免受騙。對並非 真信的人來說, 有沒有人假冒主名,根本沒甚麼分別!既「要謹慎,以免受騙」,換言之,即真信徒能有被欺騙、背棄主的可能。
  3. 此外,耶穌也預言信徒們要為祂的名字,而受到迫害和各種困難挑戰(瑪/太24:9-14)。這些人既為祂名字而受迫害,當然是信了祂 的人啦! 祂叫 他們在這艱難的時期也不要背棄信仰,祂說:「唯獨堅持到底的,才可得救。」(瑪/太24:13)縱使這一小段落(瑪/太24:9-14) 裏面的「你們」能 夠包 含原本就是假信的人在內,但這個「你們」也能包含那些曾真信過並曾忍受過迫害(這是真信的表現),後來因為再受不了迫害才跌倒的人。此段 經文並沒 辨別不能堅持到底的人是從起初就未真信過,還是曾真信過一段時間之後才跌倒。
  4. 清楚可見的是主說:「唯獨堅持到底的,才可得救。」(瑪/太24:13)那麼,沒堅持到底的,如何?我們可不可以從耶穌這番說話結論 出「你曾 經 信了我(耶穌),一次得救了,現在背棄了我,但你仍永遠得救」呢?或者,我們可以把祂的意思懂成「那背棄了我、沒堅持到底的,他當初的所 謂『信』, 實非真信,將來他們『再認番』我的時候,才是真信」嗎?
  5. 可以肯定的是「唯獨堅持到底的,才可得救」,反過來說,不堅持到底的,無論你是曾真信抑或假信,都不能(永遠)得救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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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5):救恩是人自行拋棄的

  1. 承接著前面「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四篇討論,誤解者再從Dave Hunt的文章(見http://www.thebereancall.org/articles/newpage31.htm) 提出以下四個論點。就讓小弟逐一回應。
  2. A)誤解者的四個論點

  3. 首先,他說有些人要靠善行和方言神恩來証明自己已經得救,他認為他們就像瑪/太7:21-23的說話:「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因你的 名字說 過預言,……驅過魔鬼,……行過奇跡嗎?」這是他們沒有依靠主的救恩,卻依靠行為來得救,誤解者又指出主沒向他們說:「你們曾經得救,但 現在 失落了救恩。」祂卻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
  4. 第二,誤解者又根據希/來12:3-11指出當信徒犯罪也不會失落救恩,卻會招致神的管教,這是可以理解的,正因為我們是祂的兒女, 祂才管 教, 否則,我們就是私生子了,若說一犯罪神就會收回救恩,收回我們兒女的名份,這簡直是兩回事,也沒有兒女給祂管教了。
  5. 第三,既然人不能憑善行賺得救恩,反過來說,則人也不能憑惡行(犯罪)失落救恩。況且,主耶穌的救恩是完備無缺的,若人能失去他已得 到的 救恩,還有甚麼能把他再救回來?
  6. 最後,誤解者認為若/約一5:13也能肯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因為約翰在此明明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 叫你們知 道自己有永生。」而且耶穌也說要賜祂的羊(信徒)永生,使他們永遠不會喪亡(若/約10:28),既是「永不喪亡」,就肯定了「一次得 救,永遠得救」。
  7. B)回應有關瑪/太7:21-23的說話

  8. 瑪/太5-7章是著名的山中聖訓/登山寶訓,主耶穌在此講述基督徒生活之道,它論及真福八端、地鹽世光、心裏貞潔、不許休妻、是就說 是、愛仇 施捨禁食祈禱、應事奉天主勿事奉錢財、不要判斷別人等「善行」,誤解者所引的瑪/太7:21-23已接近整個聖訓的尾聲,它及其後的瑪/ 太7:24-27 大意是 勸人不要只聽這些教訓而不去實行。
  9. 主耶穌瑪/太7:21-23的經文這樣說:「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入天國;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才能 進天國。 到那 一天有許多人要向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因你的名字說過預言,因你的名字驅過魔鬼,因你的名字行過許多奇跡嗎?那時,我必要向他們聲 明說:我 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罷!」
  10. 請留意,主耶穌說可進天國的是承行天父旨意的人,祂聲言「我從來不認識」的亦非誤解者所說的「沒有依靠主的救恩,卻依靠行為來得救」 的人, 而是「你們這些作惡的人」(瑪/太7:23)。天主教並非主張人靠善行可以賺取天國的入場卷,但從誤解者所引的這段聖經,可見輕視主耶穌 所教導的「善行」 ,後果十分嚴重。誤解者抽取主耶穌幾句說話,然後移花接木來支持他自己「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看法,這個斷章取義的毛病,也許只是一時 疏忽所致。
  11. C)回應有關希/來12:3-11的說話

  12. 這一段聖經,小弟查過的天主教和基督教聖經註釋共有6本之多,它們都認為希/來12:1-11教導因信主而受逼迫的讀者(希/來 10:32- 34)如何面對 苦難,首3節講述「仰望耶穌」而得力,4-11節闡釋「忍受管教」以成長。雖然不排除希/來12:4「你們與罪惡爭鬥」中的「罪惡」可以 是指內心的善惡爭 戰 ,但縱觀上文下理,它更應該是指敵視教會者逼迫信徒的罪惡。此段經文視受苦為天主對祂所疼愛的子女的管教,讀者應堅忍接受(希/來 12:5-7,9)。天 主這樣做是因為愛祂的子女,為他們的好處,使他們因「受訓練」而成長得益(希/來12:10-11)。天主若不管教你,就表示你只是私生 子,與祂無關了 (希/來12:8)。現在讀者為主受苦,証明天父的愛沒有離開。看來這段經文所講的「管教」,與誤解者所說的「上主在信徒犯罪後給予懲罰 作為管教」, 是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不能混為一談。
  13. D)犯罪會否使人失落兒女的名份,和完備無缺的救恩?

  14. 犯罪是甚麼?簡單來說,犯罪就是違背天主的旨意,破壞祂的法律,破壞人神之間愛的關係,所以,人犯罪就是他自己遠離天主,不是天主不 要他。 小罪能損害人神關係,但不致完全破裂,「不至於死」(若/約一5:16-17);大罪亦即「至於死」的罪(若/約一5:16-17),是 人完全背棄天主的 行為, 人神關係因而完全破裂,天主所賜給(自己)的救恩無疑(自己)也拋棄了。無論大罪小罪,我們都應避免,若犯了,也當及早悔改。以下的討 論,基本 上都是指大罪的。
  15. 救恩(或說救恩的效果)是甚麼?簡單來說,它是人神關係的復和、修好,即是使原本是犯了罪、遠離了天主的罪人(我們每一個人),得以 返 回天主的身邊,甚至成為天主的子女。救恩的背後實是標誌著天主的眷愛,與祂的良好關係。
  16. 當然,救恩是對犯了罪的人而言的,人類(亞當厄娃)在未犯罪之前,他們所享受的人神良好關係和天主的眷愛,我們通常不稱之為救恩,但 若 從關係角度來說,兩者基本上都是在「恩寵的境況」,只不過在未犯罪之前,人本來就是在「恩寵的境況」,犯罪後,淪落了,主耶穌救贖了人, 把人 提昇,再返回「恩寵的境況」中。。
  17. 誤解者說天主的救恩不可能失落,無疑是說人神的良好關係不會破裂,人不會遠離天主,人不會失落「恩寵的境況」。然而,本來就跟天主關 係 良好、享受著天主的眷愛、甚至被稱為「天主的兒子」的亞當(路3:38)卻妄用自由去犯了罪,(自行)遠離了天主,破壞了人神關係,失落 了「恩寵的 境況」,以致苦罪纏身,要耶穌來救贖!
  18. 固然,人犯罪後,天主仍然愛人,仍不斷向人施恩眷愛,仍視我們為其子女,不過,犯罪是 人自行放棄「兒女的名份」,自行遠離祂,自行與祂隔 絕,以致領受不到天主的愛(不是天主不肯愛人)。恩寵的境況/救恩是人(犯罪者)自己拋掉的!小弟不接受誤解者「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 講法, 並非說天主在人犯罪之後不再愛人,而是說人自己(會)拋棄恩寵的境況/救恩而已。
  19. 自己拋棄恩寵的境況/救恩,小弟在拙作「(D7)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2)聖經怎樣說真信徒」已有不少例子,現再舉兩例。亞當 就是 如此,創世之初,人與天主親密地來往,生活在「恩寵的境況」中,但他卻吃了禁果,自行背叛天主,拋棄「恩寵的境況」。他自行淪落了,以致 天主在 樂園散步時,雖則只是慈愛地呼喚他(並非嚴厲地責罵他),他也不敢見天主,要躲藏起來(創3:9-10);不是天主不愛人,只是人自己拋 棄天主的恩寵 ,自己使自己淪落!
  20. 路15:11-32的浪子比喻也是如此,父親由始至終都愛他兩兄弟,在小兒子遠走他方的時候,父親仍視他為兒子,而且日日望穿秋水盼 兒歸來。 只 是小兒子自己不爭氣,分了身家之後不去繼續享受他父親的愛和良好關係,卻自行遠離愛他的父親,還把財物敗個淨盡,最後「衰到貼地」。這是 他咎 由自取,與人(父親)無尤。
  21. 誤解者說「人不能憑惡行(犯罪)失落救恩」,若是旨在強調救恩乃天主的工程,遠遠超過人力所能及的,所以人不能動它分毫,不能使之無 效,這一點小弟也會同意,然而,人不能動它分毫和使之無效,並不等於人的「自由」消失了!人仍有自由選擇離不離開愛他的天主,他仍有自由 選擇 拋不拋棄救恩/恩寵境況!他若選擇犯罪,離開天主,那麼,救恩/恩寵境況便會失落。
  22. 幸好,天主是時常等候浪子回頭的慈父,主耶穌的十架救恩又是完備無缺,無限豐富,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所以信徒無論犯多少次大罪,背 棄 天主多少次,失落了多少次救恩,只要肯再悔改,便可「再得」救恩,重返父家,與祂和好,再次生活在祂的恩寵中。初期教會所舉行的修和聖事 (即 告解)就可証明這一點。
  23. 在最初幾個世紀,領洗後的基督徒若犯了嚴重的罪(如殺人、背教、通姦),教會便不准他們領其他聖事(包括聖體),他們若想和好,便需 做 公開的悔罪。懺悔者先向主教告明己罪,教會不斷為他們祈禱,並輔導他們改過,他們做完可能為期數年的公開補贖之後,主教便在修和禮儀中, 在全 體信友面前公開給懺悔者赦罪,並讓他們再領聖事。可見救恩在失落之後,仍可復得。
  24. E)回應有關若/約一5:13及若/約10:28的說話

  25. 我不反對若/約一5:13所說的:「……知道自己有永生。」(和合本)人信主後,便得救恩,是「已獲有永遠的生命」(思高本,若/約 一5: 13) ;至於若/約10:28,經文(「他們永遠不會喪亡」)以反面描述主所賜的救恩是如何穩固(這是一個範疇),主的羊得此救恩,的確可以安 枕無憂。但 這兩段經文並沒論及另一個範疇,那就是「信了(已有永生)的人會否不再信(失掉救恩)?」
  26. 人的語言是很有限的(天主很謙遜,竟願意用有限的人的說話來表達祂的說話),一兩句說話常是難以涵蓋全面,就如我們常聽老師說:「勤 力 讀書就會考到好成績,不會『肥佬』(fail)。」此話當然不假,但它只觸及一個範疇,若有人問:「學生若半途而廢又如何?」老師就得另 行解說了。 「信了的人會否不再信?」這個範疇,聖經沒在若/約一5:13及若/約10:28談及,卻在希/來6:4-8及10:26-31處理,耶 穌所說的「唯獨堅 持到底的, 才可得救。」(瑪/太24:13)大概亦算得上這範疇的內容。這些問題,小弟在「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系列的多篇拙作中已交代過 了, 在此不贅。
  27. 小弟在此只想就若/約一5:13的問題補充一點,就是在它之後的經文,對該經書的「收信人」(他們是「已獲有永遠生命」的信友),提 及若看 見弟兄們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及「至於死的罪」,該如何處理(若/約一5:16)。「至於死的罪」即天主教平常所說的「大罪」(參閱《天 主教教理》 第1854條),它是背棄「生命」的根源耶穌基督的罪,其後果是「永死」,即是落地獄。人犯罪是他主動做的事,他若犯「大罪/至於死的 罪」,亦即 主動遠離主,主動拋棄永生,那麼,他這份原已得到的救恩,也可失落。當然,信友一日不犯「大罪/至於死的罪」遠離主(即不拋棄這份救 恩),他 就一日「知道自己有永生」(若/約一5:13)。從若/約一5:13的上文下理看來,小弟實在看不出它怎樣支持「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 講法。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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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若/約3:18和36明言「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該如何理解?

  1. 有位基督教朋友看過本網頁的「(D1)不信主的能得救嗎?」,拙作提到不信耶穌的人也可能得救,他便詢問若望/約翰福音3章36節: 「不信子 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該如何理解?就讓小弟在此引用基督教和合本聖經來答覆。
  2. 我有理由相信若/約3:36所提及的「不信子的人」是指那些「明知耶穌是天主,卻不肯信從的人」,論據如下:
  3. 若/約3:18與若/約3:36的意思基本上相同,若/約3:18說:「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 生子的 名。」接著 的若/約3:19指出這些「不信的人」之所以被定罪的原因:「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 此。」由此可 見,這些被定罪的人(即不信的人),是(曾經)見到光,也清楚知道(明知)他就是光,卻自行不選擇光,而選擇了黑暗;他們不是像瞎子般看 不見, 卻是看得清楚,只是不選擇光,卻選擇黑暗。在若/約9:41,耶穌也對那些硬是不肯承認祂是默西亞/彌賽亞(救主之意)的法利塞人(參若 /約9:22) 說:「你們若瞎了眼、就沒有罪了。但如今你們說、我們能看見、所以你們的罪還在。」
  4. 若/約3:18與若/約3:36所說的「不信子的人」就是這種「明知耶穌是天主,但卻不肯信從的人」,這種人清楚知道耶穌是天主並且 賜下救 恩, 卻硬要遠離祂,其後果自然是喪亡、「得不著永生」了,拙作「(D1)不信主的能得救嗎?」第13點都是如此說,但第14至17點所述的 「無名基督徒」 則不屬於若/約3:36那種情況,自然另作別論。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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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書評2:談「功德」時,《羅馬天主教的福音》及其原著能準確地講解天主教的教義嗎?

(若嫌長,可以不看英文的部份 及 附錄)

  1. 麥卡棣(James G. McCarthy)君所著的“The Gospel According to Rome” (注1: James G. McCarthy,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Rome, Harvest house Publishers, Eugene, Oregon, 1995.) (下稱原著),在58-60頁談Merit「功德」(天主教譯作「功績」), 其中文翻譯可見於吳主光先生及其領導的小組所譯的《羅馬天主教的福音》 (注2: 吳主光及翻譯小組譯,《羅馬天主教的福音》,初版,香港:國際種籽出版社,4/2001。) (下稱吳譯)第72-73頁。
  2. 原著在「Merit功德」的標題下寫著[2006-2011, 2025-2027],這是《天主教教理》相關段落的號碼。 小弟為方便讀者參閱上述《天主教教理》,現將它們列於文末的附錄。
  3. A)先容小弟按上述《天主教教理》簡單交代天主教有關「功德/功績」的教義

  4. 人對社會或團體若有好行為,而獲得賞報,這是公義的;但人對天主,按嚴格的法理而論,人沒有功綪可言; 基督徒若有「功績」,這功績首先也屬於天主白白的恩寵,之後才輪到信徒,因為是天主無條件地先行主動賜人恩寵, 啟迪人、推動人、幫助人信天主及作出好行為,然後,人才踏出第二步,順應天主的助祐而信祂及作出好行為, 人這樣做了之後,天主又再報之以其他的恩寵,於是,人的得救、善行、及因信德和愛德而產生的功綪、及因此而得到的天主賞報, 通通都是出於天主的恩寵。
  5. 總括而言,天主及其恩寵常比人優先和重要,人是「排第二」--以其自由回應天主,跟天主的推動合作; 人不可能「無需天主及其恩寵和助祐,便可單憑己力,去賺取救恩和其他恩寵」。
  6. 可是,原著和吳譯卻要把天主教這個「天主第一,人第二」教義,講成「人第一」,即是講到: 天主教認為人無需天主的恩寵,便可單憑己力,去賺取救恩和其他恩寵!
  7. B)原著及吳譯在「Merit功德」標題下的第1-2段

  8. 若說:「天主的恩寵可幫助人行善,促進他活出各種好行為。」 這句說話讀起來也能予人「天主第一,人第二」的印象,原著和吳譯首兩段要講述的「內容」就是這個; 可是,在「講述」(這內容)時卻「將人行先」,比方,「如果一個人想要利用這些恩典來達成個人的目的, 他就需要先做好自己那一份工夫」(第一段,吳譯頁72),「一個人若肯與恩典合作,這恩典就會影響他,促進他有好行為的表現。」 (第二段,吳譯頁72)
  9. 本來,「將人行先」這些的講法,問題都不大,但當我們把它們連同第3-5段一起看, 它們就能夠予人(或加強)「人第一」(不是「天主第一」)的印象。
  10. C)第3段非常誤導

  11. 原著第3段(page 59): 「According to Roman Catholic theology, the performance of good works earns a reward from God. The earned right to a reward is called merit [2006].」
  12. 吳譯(頁72):「根據羅馬天主教的神學觀念,好行為是可以賺取神的報答的。天主教稱這種可以得著神報答的權利為『功德』 [2006]。」
  13. McCarthy在這處(第三段)是非常誤導讀者的! 因為他叫人參閱的[2006](即《天主教教理》第2006條),當中所說的「好行為應得賞報」云云,只是對一個團體或社會而言, 簡單來說,即是一個團體或社會對那些作出好行為或壞行為的成員,予以賞報或懲罰,是應該的,這合符平等原則。 但[2006]不是對天主而言的,McCarthy卻把「團體/社會」改成「天主」,然後說這是「天主教的神學觀念」!
  14. [2007]卻說:「對天主來說,按嚴格的法理而論,人沒有功績可言。 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不等是沒有限量的,因為我們所有的,都是從天主、我們的造物主那裡領受的。」 可是,McCarthy沒提出[2007]的「神學觀念」!
  15. McCarthy是不小心把[2007]打錯為[2006]嗎?看來不似! 因為:(甲)McCarthy既會在「Merit功德」的標題下,註明《天主教教理》談及「功績」的相關段落號 碼:2006-2011,2025-2027, 按理他是全部看過的,而且,[2006-2011]是功績的正文,相隔10多段之後的[2025-2027]才是正文的撮要, 他能夠把正文和撮要都列出,更加反映出他應該看過這些教理的全部內容。 (乙)原著在「Merit功德」的整篇論述(page 58-60)內,所引用(或逐字抄出)的《天主教教理》, 全都略去「天主第一」的相關觀念(或相關句子)不提(詳見第四段和第五段的討論), 由此可見他是知道有「天主第一」的觀念或句子,而故意抽起不用。
  16. D)在第4段McCarthy為我們示範斷章取義和曲解

  17. 原著第4段(page 59): 「In Roman Catholicism, merited reward can take various forms. For example, a Catholic in a state of grace can merit an increase of sanctifying grace[2010].」
  18. 吳譯(頁72)更自行增添原著沒有的意思,來加強「人第一」的味道(這些字句小弟以粗體斜字並加上〈〉來標示): 「根據羅馬天主教的教義,從功德而來的報答有許多種。例如:一個〈保守自己常〉在神恩典中的天主教徒,可以藉著功德來增加成聖恩典 [2020]。」
  19. 此處的吳譯打錯[2020],McCarthy所引用的是[2010],但他卻略去「天主第一」這個大前提,情況就像爸爸給兒子說: 「做完功課,你就可看電視。」兒子卻對媽媽說:「爸爸說我可以看電視。」
  20. [2010] 這樣說:「在恩寵的領域裡,主動屬於天主,沒有人能夠在皈依的開始,獲得寬赦及成義的最初的恩寵。 在聖神和愛德的推動之下,我們才能為我們自己並為他人賺得為成聖、為增加恩寵和愛德,一如為得到永生有用的恩寵。 至於現世的事物,如健康、友誼,也可以依照天主的智慧賺得。這些恩寵和事物是基督徒祈禱的對象。 祈禱給我們提供為有功績的行為所需要的恩寵。」
  21. 這段《天主教教理》第2010條的英文版是: 「Since the initiative belongs to God in the order of grace, no one can merit the initial grace of forgiveness and justification, at the beginning of conversion. Moved by the Holy Spirit and by charity, we can then merit for ourselves and for others the graces needed for our sanctification, for the increase of grace and charity, and for the attainment of eternal life. Even temporal goods like health and friendship can be merited in accordance with God's wisdom. These graces and goods are the object of Christian prayer. Prayer attends to the grace we need for meritorious actions.」
  22. 這段《天主教教理》清楚指出:是天主主動賜恩寵幫助人,沒有「祂首先賜恩」不成; 天主教根本沒有「人無需天主的恩寵,便可單憑己力,去賺取救恩和其他恩寵」的觀念! 不錯,天主教是說人可以賺取恩寵,但這只是「人第二」,McCarthy為何不提「在恩寵的領域裡,主動屬於天主, 沒有人能夠在皈依的開始,獲得寬赦及成義的最初的恩寵。」這些觀念呢? 他略去「天主第一」的前提,然後就把後半部「人可以去賺得恩寵」說成「羅馬天主教的教義」,這樣講得準確嗎?
  23. E)第5段又略去「天主第一」的前提

  24. 原著第5段(page 59): 「Good works can also merit other blessings[2027]: Moved by the Holy Spirit and by charity, we can then merit for ourselves and for others the graces needed for our sanctification, for the increase of grace and charity, and for the attainment of eternal life. Even temporal goods like health and friendship can be merited in accordance with God’s wisdom.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2010]」
  25. 首先,McCarthy引用[2027]時又一次略去「天主第一」的前提,該條《天主教教理》全文是: 「沒有人可賺得最初的恩寵,這恩寵是皈依的原動力。 在聖神的推動下,我們能為自己和為別人賺得一切有用的恩寵,為到達永生,和得到必須的世物。」
  26. 在引用[2027]之後,McCarthy所逐字抄出的[2010]的全文已在前面列出來了,大家比對一下就知道他只選取中間的部 份, 後面有關祈禱的文句略去也算,但[2010]前頭有關「天主第一」的重要句子卻略去了 --他略去首尾,而用中間,由此證明他是故意略去的,而且知道首尾句子的意思,亦即知道天主教有「天主第一」的觀念。
  27. 吳譯將原著這5段歸入第4段的末處(頁72-73),它譯[2010]時增添了自己的意思(增添的小弟以粗體斜字並加上〈〉來標 示), 來加強「人第一」的味道,後半部譯得如何?讀者自行評論好了。它的譯文如下:「藉著善行而得的功德又可以換取其他祝福[2027]: 出於聖靈的感動,和〈我們的〉善行,我們〈所得的功德〉能為我們和別人換取更多恩典,叫我們更加成聖。 所換取的更多恩典又叫我們進一步增加恩典和善行,從而叫我們獲得永生。所以,給與朋友一點點物質的幫助,增進他們的健康和友誼, 這小許善行在無所不知的神的安排下,已經可以為我們積存多一點的功德了。----天主教要理問答[2010]」
  28. 原著第6段(最後一段,page 60,吳譯頁73)小弟找不到McCarthy所引用的資料,並且看來好像影響不大,小弟當它沒有甚麼問題就算了。
  29. 然而,即使只看原著第3-5段,已可見到原著和吳譯都是曲解天主教的教義! 其實,如果天主教教義真的有錯,McCarthy和吳君等人把它指出來就是了,無需這樣曲解天主教的教義哩! 揑造事實並不相宜,願天主寬恕他們。
  30. F)附錄:《天主教教理》講述「功績」的段落及其撮要

[2006]「功績」一詞,一般指一個團體或一個社會,對其成員的行為,應給予的報應:若行為判定為善,應得賞報; 若判定為惡,應受懲罰。功績屬於義德的範圍,且與義德的平等原則相符合。

[2007]對天主來說,按嚴格的法理而論,人沒有功績可言。 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不等是沒有限量的,因為我們所有的,都是從天主、我們的造物主那裡領受的。

[2008]在基督徒的生活中,人在天主那裡的功績,乃是因為天主自由地安排了人與其聖寵的工程合作。 天主走第一步,以慈父般的行動推動人,接著,人才踏出第二步,以自由的行動,與天主的推動合作。 這樣,善行的功績首先應歸屬於天主的恩寵,之後才輪到信徒。 此外,人的功績自當回歸天主,因為其善行都是在基督內,並由聖神啟迪與幫助而進行的。

[2009]蒙召為天主的義子,使我們藉著恩寵有分於天主的性體,依賴天主無條件地賞賜的義德,能夠帶給我們真正的功績。 這是一個因恩寵而產生的權利,是完全的愛的權利,使我們成為基督的「同繼承人」,配得「預許的永生的產業」。 我們善行的功績是天主美善的恩賜。「恩寵推動在先,而後賜其所應得的。……功績都是天主的恩賜」。

[2010]在恩寵的領域裡,主動屬於天主,沒有人能夠在皈依的開始,獲得寬赦及成義的最初的恩寵。 在聖神和愛德的推動之下,我們才能為我們自己並為他人賺得為成聖、為增加恩寵和愛德, 一如為得到永生有用的恩寵。至於現世的事物,如健康、友誼,也可以依照天主的智慧賺得。 這些恩寵和事物是基督徒祈禱的對象。祈禱給我們提供為有功績的行為所需要的恩寵。

[2011]在我們內,基督的愛是我們在天主台前所有功績的泉源。 恩寵以積極的愛,使我們與基督結合,確保我們的行為有超性的品質,因而也在天主和人面前確定了它們的功績。 聖人們常真切地意識到,他們的功績純粹是天主的恩寵。

[2025]只有隨從天主自由計畫的安排,而與其恩寵的工程合作,人在天主前才有功績可言。 功績首先是屬於天主的恩寵,其次才是屬於人的合作。人的功績也就是天主的。

[2026]聖神的恩寵,基於我們的義子關係,並依照天主無條件地所賞賜的義德,能給我們帶來真正的功績。 我們心內的愛德在天主前,是功績的主要泉源。

[2027]沒有人可賺得最初的恩寵,這恩寵是皈依的原動力。 在聖神的推動下,我們能為自己和為別人賺得一切有用的恩寵,為到達永生,和得到必須的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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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唯有主耶穌死而復活,才能救贖全世界!」的部份天主教文獻

  1. 「唯有主耶穌死而復活,才能救贖全世界!」這一句說話至少意味著:(甲)救恩只來自祂,祂的救恩是祂白白賜給人的,不是靠任何人的努力或善行或功績所能賺取的,人不能靠自己去得救;(乙)祂的救恩本身無需任何人的幫助,祂就獨自完成;(丙)祂的救恩本身是百分百的,是完全有效的,沒有甚麼不足之處,無需靠任何東西來補充。
  2. 此外,如果祂願意人(們)在其救贖工程中有所參與,那是另一回事,而且人(們)這種參與,也是在「唯有主耶穌獨自救贖了全世界」這個基礎(或大前提)底下說的,即是,如果沒有「主耶穌救世」的話,則任何人既「無從」也「不能」參與主耶穌的救贖工程,當然亦「不能」給別人帶來像主耶穌那樣的救恩了。
  3. 再者主耶穌成就了救恩,祂透過聖洗聖事把祂的救恩通傳給我們,那可謂「後話」(請見本「同根生」網頁F項/F系列的討論),不過,即使有聖洗的道理,也不妨礙前面第1點和第2點所述的意思。
  4. 現列舉部份天主教文獻如下,以茲證明天主教是相信「唯有主耶穌死而復活,才能救贖全世界!」
  5. 甲)《天主教教理》,簡稱CCC

  6. 「救恩只來自天主」。(CCC 169)
  7. 「原罪的道理可以說是福音喜訊的『反面』,這福音就是耶穌是眾人的救主,眾人都需要救恩,而救恩是藉基督賜予眾人。 有基督心意的教會清楚地知道,破壞原罪的啟示,必損害基督的奧跡。」(CCC 389)
  8. 「耶穌的名字,表示天主自己的名字臨現在祂降生成人的聖子身上,好能普遍而確實地補贖罪過。 這是唯一能夠帶來救恩的神聖名字,而且能被眾人呼求, 因為藉著降生,祂已與眾人結合,以致『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字,使我們賴以得救的』(宗4:12)。」(CCC 432)
  9. 「天主為了我們的罪而把自己的兒子交出時,顯示了祂對我們的計畫是一項慈愛的計畫,先於我們的任何功績。 「愛就在於此:不是我們愛了天主,而是祂愛了我們,且打發自己的兒子,為我們做贖罪祭」(若一4:10)。 「基督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就為我們死了,這証明了天主怎樣愛我們」(羅5:8)。」(CCC 604)
  10. 「基督的死是逾越祭獻,藉此『除免世罪的羔羊』(若1:29)完成了人類決定性的救贖,它又是使人與天主重新共融的新約祭獻, 藉那『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26:28)的血,使人與天主重歸於好。」(CCC 613)
  11. 「基督的這個祭獻是唯一的:它完成及超越一切其他的祭獻。它首先是天主父自己的恩賜: 是父把自己的兒子交出,為使我們與祂重修舊好。 這祭獻同時是降生成人的天主子的奉獻,祂自願地並為了愛情,藉著聖神奉獻自己的生命予聖父,為賠補我們的抗命行為。」(CCC 614)
  12. 「『正如因一個人的悖逆,大眾都成了罪人;同樣,因一個人的服從,大眾都成了義人』(羅5:19)。 耶穌服從至死,藉此完成了受苦僕人對他人罪過的承擔,祂『犧牲了自己的性命,作了贖罪祭』並『承擔大眾的罪過,使多人成義,因為祂承擔了他們的罪過』。 耶穌賠補了我們的過錯並為我們的罪向父作了賠償。」(CCC 615)
  13. 「是基督那『愛到底』(若13:1)的愛,給予祂的祭獻以救贖、賠補、贖罪、和補償的價值。 祂在奉獻自己的性命時,認識和愛了我們眾人。 『基督的愛催迫著我們,因我們曾如此斷定,既然一個人替眾人死了,那麼眾人就都死了』(格後5:14)。 無論甚麼人,即使是最聖的,也不能承擔眾人的罪過,並為所有人自作祭獻。 唯有在基督身上的天主子位格──既超越又包含眾人,且使祂成為人類的元首──才能為所有人作出救贖的祭獻。」(CCC 616)
  14. 「特倫多大公會議教導說:『祂那在木架上的極其神聖的苦難,為我們賺得了成義』(註:特倫多:DS 1529), 並強調基督祭獻作為『永遠救恩之源』(希5:9)的唯一特色。 而教會在尊崇十字架時,唱道:『萬福,十字聖架,唯一的希望!』。」(CCC 617)
  15. 「十字架是基督的唯一祭獻,基督是『天主與人之間的唯一中保』(弟前2:5)。 但因天主子降生成人,『在某種程度上,與每個人結合在一起』。 『聖神給眾人提供參加逾越奧跡的可能性,但其方式只有天主知道」。 基督叫自己的門徒們背起他們的十字架跟隨祂,因為祂為我們受了苦,給我們留下榜樣,叫我們追隨祂的足跡。 事實上,祂願那些首先受惠者也參與祂的贖罪祭獻。 此事以最完美的方式在祂的母親身上完成,她比任何人都更密切地與基督救贖的苦難奧跡相連。十字架以外,沒有其他上天之梯。」(CCC 618)
  16. 「成義是基督藉著苦難為我們賺得的。祂在十字架上自獻為生活的、神聖的、中悅天主的祭品,而祂的血,亦為眾人的罪過,成了贖罪的工具。 成義是透過聖洗、信德的聖事,賜給我們的。成義使我們符合天主的正義,天主以祂仁慈的大能,使我們內在地成為義人。 成義的目的是為了天主及基督的光榮,以及承受永生的恩賜(註:參閱DS 1529):但是如今,天主的正義,在法律之外已顯示出來; 法律和先知也為此作証; 就是天主的正義,因對耶穌基督的信德,毫無區別地,賜給了所有信仰的人, 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榮,所以眾人都因天主無條件施給的恩寵,在耶穌基督內蒙救贖,成為義人。 這耶穌即是天主公開立定,使祂以自己的血,為信仰祂的人作贖罪祭的; 如此,天主顯示了自己的正義,因為以前祂因寬容放過了人的罪,為的是在今時顯示自己的正義,叫人知道祂是正義的,是使信仰耶穌的人成義的天主(羅3:21-26)。」(CCC 1992)
  17. 由於上面的CCC 1992引用羅3:21-26,現抄錄天主教思高聖經學會的相關註釋,如下:
    1. 對於羅3:21-26(至31節),相關的註釋是:「21-31節一段,是講論獲救與成義的唯一方法: 憑著信德,藉耶穌寶血救贖的功勞,人纔能成義而得救;所以外邦人所誇耀的智慧,猶太人所驕傲的割損禮和法律,為得救成義都無濟於事。 人得救並不憑人自己的作為,也不憑人依賴自己守什麼法律,也不憑人的知識學問,只憑人虛心受教, 全心信賴天主(此即27節『因信德的制度』之意,)因為『成義』是天主白白施給人的恩寵。」(思高,《聖經》,頁1743)
    2. 對於羅3:21的「顯示於外的『天主的正義』,雖可以指天主的『聖德』,但按此處上下文特別是指天主拯救人類的仁慈。」(思高,《宗徒經書》上冊,頁479)
  18. 乙)梵蒂岡第二屆(簡稱梵二)大公會議

  19. 「隨從基督的人,並非因自己的功勞,而是因天主的聖意及聖寵,為天主所號召,並因主耶穌而歸義, 因信仰的洗禮真實地成為天主的子女,參與天主的性體,所以真是聖徒。 為此,他們要靠著天主的助佑,以生活來保存並完成所承受的聖德。」(梵二,《教會憲章》40)
  20. 「沒有人能夠靠着自己,用自己的力量從罪惡中解脫,並提高自己,也沒有人能夠徹底從自己的懦弱、孤獨或奴役中解放出來, 而是人人都需要基督為其表率、師傅、解放者、救援者、賦予生命者。 在人類的歷史中,連世俗的歷史在內,福音確實作了自由進步的酵母,並且仍不斷地醞釀着親愛、合一與和平的精神。 所以,信友們確有理由稱基督為『萬民的期望和救主』。」(梵二,《教會傳教工作法令》8)
  21. 丙)特倫多大公會議(又稱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22. DS 1522 事實是這樣:天父—「仁慈的父和施與各種安慰的天主」(格後:一,三),當這幸福的「時期一滿」[弗一,十;迦:四,四], 便派遺自己的兒子基督耶穌[Can 1],即在律法之前以及在律法時期,由許多聖祖所宣佈預許的耶穌(救主)[參閱: 創:四九,10/18],來到人間,不但為救贖那屬於律法的猶太人,也為救贖那「沒有追求正義,卻獲得了正義」(羅: 九,卅)的外邦人;並使所有的人,「獲得義子的地位」(迦:四,五)。 「這耶穌即是由天主公開立定,使祂以自己的血,為信仰祂的人作贖罪祭的」羅:三,廿五);祂「不但贖我們的,而且也贖全世界的罪過」(若一:二,二)。
  23. DS 1525 此外,大會宣佈:這種在成人內的「成義」緣起,是藉著耶穌基督先由於天主的恩寵[Can﹒3]; 這就是說:這由於天主在成人們毫無功績的情況下,召叫他們的召叫,使他們因罪而背向天主者, 由於天主的激勵及其恩寵的助佑而把自己,轉向成義(途徑),自由地予以同意,且與恩寵合作而受到準備, 好使天主藉聖神的光照,觸動人心,而人自己,也不是完全一無所為,因為他接納這個默感,(換言之),他也能拋棄這個默感; 但他不無天主的恩寵,而能以自己的自由意志,當著祂—(天主)的面,把自己歸於義德。[Can﹒3]因此,當聖經記載說: 「你們向我吧…我必轉向你們」(匝:一,三)時,它(聖經)就提示了我們的自由;當我們回答說: 「上主,求祢叫我們歸向祢,我們必定回心轉意」(哀:五,廿一)時,我們就承認:天主的恩寵,先助佑了我們。
  24. DS 1529「成義」的原因是這樣的:那最後的原因(Causa Finalis),固然是天主與基督的光榮以及(人之)永生; 但「成義」的「成因」(Causa efficiens),是仁慈的天主,因為是祂白白地洗淨了我們,並祝聖了我們(參閱:格前:六,十一),「且在祂內,(我們)受了恩許聖神的印證; 這聖神就是我們得嗣業的保證」(弗:一,十三—)。 而(那使人成義的)功績原因(Causa meritoria),卻是(天主自己的)極愛的獨生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因為當我們還是(天主的)仇人時(參閱:羅:五,十),祂「因著祂愛我們的大愛」(弗:二,四),用自己極其神聖的苦難(聖死), 在本十字架上,為我們掙取了「成義」—(復義)—(的大恩)[Can﹒10],並為我們,補償了(我們對)天父(所欠的罪債);同樣的, 那成義的工具原因(Causa instrumentalis),是聖洗聖事,那就是「信仰(信德)的聖事」(聖盎博羅削:論聖神;PL 16, 743 A;聖奧斯定致鮑尼法書; PL 33,364);若沒有這種聖事,誰也不能成為義人。 末了,那(使人成義的)正式原因(Causa formalis),是天主的義德; 這不是因為天主因自己的義德而成為義者,而是因為天主,用祂自己的義德,使我們成為義者[Can﹒10 et 11]—(參閱:聖奧斯定:論聖三,PL 42, 1048); 換言之:我們因天主所賜的義德,在我們的心神內,獲得革新,而且我們不僅被認為義人,且我們真的被稱為義人,也真是義人, 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按聖神的心願,個別分配」(格前:十二,十一)的尺度(衡量)並按我們每個人的準備與合作的程度,獲得義德於我們內。
  25. DS 1530 雖然,若我主耶穌基督的苦難功績,不被分施於人,則誰也不能成為義人;可是, 當天主的愛由於吾主耶穌的苦難功績,藉著聖神而傾注於那些成義者的心中(參閱:羅五,五),且就在他們內依附著時(Can﹒ 11),那時不義者就因此而成為義者了。 因此人就在「成義」時,連同罪之赦免,一併領取那藉耶穌基督所加入的:信德、望德與愛德。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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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 《天主教教理》哪處談及「耶穌的十架祭獻是一次而永遠的」?

至少有以下幾條,現抄錄如下:

571
基督的十字架及復活的逾越奧跡,是宗徒們及後世教會應向世界宣揚的喜訊之核心。 天主的救恩計畫,藉著祂聖子耶穌基督的贖罪死亡,「一次而永遠地」完成了(註:參閱希9:26.)。
606
天主子「從天降下,不是為執行祂的旨意,而是為執行派遣祂來者的旨意」(若6:38),「基督一進入世界便說: ……看,我已來到……天主,我來為承行禰的旨意……我們就是因這旨意,藉耶穌基督的身體,一次而為永遠的祭獻,得到了聖化」(希10:5-10)。 聖子在降生之初,就把天主的救恩計畫納入自己的救贖使命中:「我的食物就是承行派遣我來者的旨意,完成祂的工程」 (若4:34)。 耶穌為「全世界的罪」(若一2:2) 而作的贖罪祭,是祂跟聖父共融之愛的表現: 「父愛我,因為我捨掉我的性命」(若10:17),並且「為叫世界知道我愛父,父怎樣命令我,我就照樣去行」(若14:31)。
1353(第2段)
在建立聖體聖血的敘述裡,基督所言所行的力量,以及聖神的德能,使基督的聖體聖血, 也就是祂在十字架上一次而為永久所完成的祭獻,以聖事的方式,臨現於餅酒形下。
1364
紀念在新約中得到了一個新的含義。 每當教會舉行感恩祭時,就是在紀念基督的逾越奧跡,這奧跡亦藉此而臨現: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而永遠完成的祭獻萬古常新。 「每次在祭台上舉行基督──我們的逾越羔羊──在十字架上所作的祭獻,就是實行我們得救的工程」。
1367
基督的祭獻和感恩祭的祭獻是一個獨一無二的祭獻: 「所奉獻的祭品是同一個,如今藉司祭的職務作奉獻的,和當時那位在十字架上作自我奉獻的,是同一位,只是奉獻的方式不同而已」。 「在彌撒中所完成的神聖祭獻裡,同一基督身在其中,以不流血方式自作犧牲;祂昔日以流血方式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一次而永遠地奉獻了自己」。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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