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Ethics

E-A1 倫理模式(你怎樣決定做不做某件事?)

平時,我們經常要在倫理上作出選擇:好不好隨地拋垃圾?在不容易被政府捉到的情況下,用不用黑市價去聘請外傭呢? 大家都說起那個曾得罪你的同事的壞話,你 會「講埋一份」嗎?來年運程書籍了,你會不會買本來看?

要作出選擇時,你多數會…(可選多項,最常用的4項則加上#號)

  1. 順從心中喜好、慾念
  2. 憑直覺
  3. 跟大隊、潮流、社會風氣
  4. 問家人、朋友的意見
  5. 犯法的,不做;不犯法的,做
  6. 自己獨力思索
  7. 揀選利之所在
  8. 著重這個決定是否出於愛主愛人
  9. 求教相士、通勝、星座
  10. 這個做法「本身」是對的就做,錯的就不做
  11. 考慮情況,例如:現在是適當的時刻和場合嗎?
  12.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做倫理決定時,一些常見的模式如下:(且看你是用哪個模式來做決定/作選擇)

  1. 情緒主義--主張行為的善惡靠「我」的感覺來判別,憑主觀的喜好,不用理性的基礎(即無需理據、理由),亦不要求別人跟他,例如: 我覺得看色情刊物是不道德的,就是不道德。
    • 批判:這主義靠不住,因為心情和喜好「成日會轉」,今日的心情不好,明日卻好,今日喜歡,明日不喜歡。
  2. 直覺主義--直覺地覺得某件事是對/善或是不對/惡,亦很難拿出理由去証實這行為是好或不好。 例如:用馬騮心換上人的心,可以嗎?嘩!有沒有搞錯,咁點得?!搞同性戀,啋!
    • 批判:由於你的直覺與別人的直覺可以是不同的,這主義也不太靠得住。
  3. 倫理實証主義--道德與否不是由該行為本身來決定,而是由許多外在的因素來決定,例如社會說它好就好, 說它壞就壞,或信當權者/政府的決定 (如:不能亂拋垃圾,因為政府立了法,違者犯法), 或信輿論、社會文化、風俗來決定(「跟大隊」,人人都這麼說。例如:重男輕女,許多人都炒樓啦)。
    • 批判:這主義也不可靠,因為輿論、社會文化、潮流、風俗經常會變,而合法的政府制訂的又不一定全對, 例如:南非種族隔離時,白人社會也支持隔離政策和法律,但種族隔離本身不對嘛!而且,政府自己又本著甚麼(主義)來制訂政策呢? 例如:賭波合法化,接受墮胎、同性婚姻。
  4. 功利主義(又名 絕對效果論 和 嚴格目的論)--行為的對錯「只」以其結果(或目的)或視乎這行為是否有助達到其目的來決定, 不重視甚麼倫理規律(例如:十誡)。 它認為能為社會大部份人得到最大幸福快樂的行為就好,帶來最大痛苦負累災禍的行為就不好。 有利己的,也有利他的功利主義。例如:畸胎生下來後,家人負擔沉重,倒不如墮胎好了; 細胞實驗雖會犠牲胚胎,但可救治更多人,所以贊成,這都是功利主義的做法。
    • 批判:這主義也不能接受,因為只看利益,有可能變成只求達到目的,不擇手段。
  5. 場合倫理--它屬於功利主義,場合倫理不重視具體的倫理規律,卻認為「只」有愛是唯一的規律,即認為人做事時, 你只要本著愛去做事便成,無需理會十誡這類的倫理規律。任何倫理行為的善惡, 完全根據你是否「愛人」來判斷,如果一個行為能幫你達到目的(即愛人),那就是好的行為了;如果行為的後果是愛人,那行為就是好的。
    • 批判:希特拉所做的若是基於愛,難道他的殘殺行為也是對的嗎?難怪教會反對場合倫理。
  6. 義務論--行為的對錯「只」在於行為本身,不論行為者的目的或行為的環境、後果如何(有多大的益處,或壞處辛苦艱難)。 好的行為我們就有義務去做,例如認為正義是好的對的,我們就有責任執行。 某些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則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論它有帶來甚麼利益和效果,都不可作,都不道德, 例如:說謊本身是否認真相,所以無論何種情況都不能作;隨地拋垃圾本身就是不對,即使沒犯法、不用罰款也不該做。
    • 批判:若太嚴格遵行此模式,能使人一成不變,但義務論要求高,甚至犧牲很大,做得到義務論的人相當了不起。
  7. 溫和目的論--
    1. 它認為具體的規範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是正確的,應該遵守,但在某些情況下,某些原本被禁止的行為有可能被「容許」去做, 例如:在《射雕》中,郭靖為救花刺子模全城居民(善),而違背向黃蓉許下的諾言(惡),沒向成吉思汗要求退婚; 耶穌在安息日治病也是一例(瑪12:9-14)。 因此,做一個倫理判斷時,要考慮許多東西,包括行為本身、意向、情況、後果,即從行為的整體來衡量。 若遇上價值衝突(例如:做一件善行時,惡果同時會出現),便要考慮做該行為時有沒有相稱的理由,即理由夠不夠強。
    2. 人固然要行善避惡,但如有相稱的理由時,可「容許」外在惡的出現(當然,「外在惡」都不是好事,能夠避免就應該盡力避免); 若無相稱的理由,「外在惡」就成為時時處處都不許作的「內在惡」。
    3. 此外,溫和目的論者也會同意有些惡行幾乎沒有被「容許」去做的可能, 例如:通姦,殺害無辜,販賣婦孺、剝削工人,因為它們既稱得上「通姦、剝削」等等(即已下了消極的價值判斷), 就已經不是純粹的物理行為,而是已經考慮了目的和環境等因素,且被判為不道德了。
    • 批判:溫和目的論相當全面,但因為要考慮的東西甚多,有時真是「考起」! 要頗為明智才成。它也有個危險,就是容易導致倫理生活上的「例外主義」,即甚麼都說是「例外」,所以可以做--太過寬鬆了!
  8. 天主教接受義務論和溫和目的論。 當要判斷一個倫理問題(例如:可不可以隨地亂拋垃圾),義務論和溫和目的論常有相近、甚至相同的結論 (例如:不可以隨便亂拋垃圾)。
  9. 做倫理判斷時應理性和開放,並重視良心,教友還應向天主的啟示和教會訓導開放,以祈禱和理性,尋找恰當的行為,好能回應天主的召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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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2 怎樣決定某個行為應否去做?-「動機」、「做法」、「情況」、「後果」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c@gmail.com)8/2019

    A)兩個具體的個案,你如何回應?

  1. 假設某教友為了出風頭而捐錢,又因為想表現自己某方面的才華而參加義工的行列,或在教會內幫手。 你覺得他是否在行善、貢獻自己和服務呢?
  2. 廿多歲的兒子已多次明確表示不要天天兩碗粥那麼多的早餐,媽媽也聽到了,但她愛子心切, 心裏只曉得給兒子多些東西吃,營養多些飽些,於是依然故我,結果兒子很不高興。 你覺得這位媽媽是否愛自己的兒子呢?理由何在?如果是愛的話,事情的效果卻是弄得兒子不高興,問題出在哪裏?
  3. B)符合道德的好行為就做,不道德的壞行為就不做,但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好是壞、符不符合道德呢?

  4. 《天主教教理》(簡稱CCC)#1750指出人的一個行為符不符合道德,要看以下三個因素:
    1. 行為的對象--正如他拍拖時找對象,即是他找誰拍拖;同樣,他這個行為的對象,即是他做甚麼行為,換言之,即「做法/做甚麼」 (參CCC#1751),比方,他做運動,「做運動」就是他這個行為的對象。行為的對象可分三類:善的、惡的、中性的。
    2. 行為者的目的或意向--簡言之,即是他做的時候的「動機」(參CCC#1752)。 「一次服務原以幫助近人為目標,但能同時受到天主聖愛的啟發,以愛天主作為我們所有行為的最後目的。 同一個行為也能夠受到多種意向的影響,譬如,服務是為了得到某種益處,或為了獲得虛榮。」(CCC#1752)
    3. 行為的環境--CCC#1754說: 「環境,包括後果在內,」CCC#1756指出「環境」也包括「氛圍、社會壓力、強迫或行動的需要等等」。
  5. 為使讀者容易明白,以下多數會採用「動機」和「做法」等日常用語。
  6. 道德上良好的行為(或稱「善行」)是同時假定動機、做法、環境三者都是好的(參CCC#1755第1段)。
  7. C)細看「動機」、「做法」、「環境」

  8. 我們先看「動機」。
  9. 動機不良,便可使良好的做法「敗壞」,甚至「成為不良的」,例如:為了炫耀自己而祈禱、禁食和施捨(參CCC#1755第1 段,1753); 但是,請注意,動機良好卻不能使惡行變成善行,CCC#1753說: 「一個良好的意向(如:幫助近人)不能使一件本身放任的行為(撒謊、誹謗)成為良好而正當的。目的並不使方法成為正當的。 由此,人不能為了拯救一個民族,而把處罰一個無辜的人視為合法的方法。」
  10. 看完「動機」之後,我們再看「做法」。
  11. 「選擇的對象只就其本身來說,便能使一個行為全面敗壞。 有一些具體的行為──如淫亂,常是錯誤的選擇,因為選擇這些行為,牽涉意願上的錯亂,亦即是一個道德的惡。」(CCC#1755第2段) 換言之,有些做法——例如:淫亂,僅僅只是因為這樣做(淫亂),就已經是一個不道德的行為,我們不應選擇去做, 因為它本身已經包含了不良的動機、做法、環境; 若是兩夫妻基於相愛而行房,這是正當的,不是淫亂, 但淫亂則是自己故意(不是被人迷暈了,是有動機的)與「不是自己配偶」的人發生性行為。
  12. 「因此,斷定人行為的道德性,只考慮引起行為的意向,或是作為框架的環境(氛圍、社會壓力、強迫或行動的需要等等),是錯誤的。 有些行為,因其本身,在其本身,不論處於何環境,不論有何意向,因其對象的關係,常是嚴重不道德的。 例如,褻瀆神明和宣發假誓,謀殺和通姦。 人總不可為得到一個善而作惡。」(CCC#1756)所以,我們不可只考慮「動機」和「環境」,而妄顧「做法」是好是壞。
  13. 現在談談「環境」。
  14. 在考慮一個行爲符不符合道德(或應不應該去做)的時候,主要是要看「動機」和「做法」,而「環境」則是一個「次要因素」(參 CCC#1754)。
  15. 「環境的影響在於加重或減輕人行為道德的善或惡(例如偷竊的數量)。環境也能夠減少或增加行動者的責任(如因怕死而做)。 環境本身不能改變行為原有的道德性質;環境不能使一個內在惡的行為,成為良好或正當的。」(CCC#1754) 所以,同樣是偷錢,但是偷別人一千萬元就比偷別人一元嚴重得多,信徒在被人用手槍指住的情況下被迫否認天主,他的罪責就少許多了; 然而,偷錢(本身)和背教(本身)仍然不符合道德,仍然是不應該做的事,偷錢(本身)和背教(本身)不會因為偷得少和有生命危險, 就變成良好或正當,它們本身如果是壞事,就是壞事,環境不能改變它們本身的性質。
  16. D)再談如何應用「動機」、「做法」、「環境」(下文把「環境」分為「情況」和「後果」)

  17. 如上所言,CCC#1754和1756指出,「環境」的意思,包括後果、氛圍、社會壓力、強迫或行動的需要等等。 現將「後果」從眾多意思中獨立出來,其他意思則統稱為「情況」。
  18. 如何考慮某件事應不應該去做呢?請聽以下的解說。
  19. 「做法」有善、惡和中性三種,我們不該用惡的、壞的做法。
  20. 如果「動機」是壞的(例如:存心害人),那麼,通常後面三者(「做法」、「情況」、「後果」)都不用多加考慮,就已可知道這行為不應該 做。 比方,如果B知道A吃甜品就會死,B又察覺到自己存心想A死(動機不好,居心不良),而考慮給不給A一碗紅豆沙, 那麼,其實都不用多加考慮了,答案是:不要給! 倘若B這樣給A紅豆沙,那就是謀殺,就是犯罪,因為其動機是想殺人——雖然(做法)不是拿刀斬人。
  21. 懷著良好的動機(例如:愛、善意)去做任何事,是十分重要的,但僅僅是「懷著良好動機/愛/善意」,有時是不夠的, 仍需加上正確的「做法」(甚至「情況」)。 徐錦堯神父曾指出:善意是「必需條件」,卻不是「充足條件」,例如:大家都想和平(這是良好的意向、心願、動機),但不一定能夠和平! 就我所遇過、見過、試過的,有時真有可能會發生「愛你(良好動機)變成害你/折磨你(後果)」的事! 有些人「愛」人,卻將自己那套硬塞在對方身上,結果對方大叫救命! 上面A項第二個個案是真實的:廿多歲的兒子已多次明確表示不要天天兩碗粥那麼多的早餐(做法本身不是壞的), 媽媽也聽到了,但她愛子心切,心裏想兒子飽些(良好動機),於是依然故我(做法),結果不配合對方的期望/需要(情況), 兒子很不高興(後果)。
  22. 「情況」可以包括許多東西,如上所言,「情況」能使該行為變得更善或更惡,也能使其相關的倫理責任變得更大或更少,例如: 同樣是偷,但偷一元和偷一萬元,其罪(的嚴重性和罪責)就不同了; 其他例子,諸如:在窮得走投無路的時候去偷,與還有第二條路可以走,或有更好的方法可以使用時仍然去偷,就不同了; 打人是不對的,若是打父母就因「情況」不同而不僅是打人,還變成不孝、忤逆。 在平時(明智地、審慎地)思考的時候,「情況」可以是「配不配合(對方的需要,或時機……)」、「適不適當」, 上述給兒子兩碗粥一事,就是一例。
  23. 若懷著良好的動機,用上那些善的或中性的做法時,如果能夠配合對方的需要(情況),則明智、體貼、令人更為受用, 效果(後果)通常會更理想;若不配合,則常能把事情弄到一團糟。 有時,估計「後果」可幫我們預測和反思怎樣做(做法)會較為「配合/適合」(情況)。
  24. 有些行為(例如:打麻雀),其做法未必是惡的,即使是惡,一般來說,亦不算太嚴重,而且也有可能「即使未去到是善的,都或許是中性的」; 而不同的人打麻雀,有可能出於不同的動機 (例如:為了應酬、或出於貪心,或想不勞而獲,或純粹想陪年邁的雙親打發時光),有可能在不同的情況下進行 (例如:在麻雀館,或只打籌碼不計真錢,或只打「好細好細」,通常贏輸所涉及的金額只不過是三幾個人上酒樓飲一餐茶的款項), 所以,可否打麻雀常是「有價講」的,它可被容許的機會會較大;
  25. 但有些行為(例如:淫亂、販毒、謀殺、剝削、通姦等等)就不同,其做法已經常是嚴重不道德的,它們可被容許的機會是幾近於零。 而且說得上淫亂、通姦、謀殺、剝削,通常都已假定了(一些)動機、情況,例如: 兩夫妻基於相愛而行房是正常的事,在婚姻以外(包括婚前和婚外)的性行為才會稱為淫亂; 謀殺是蓄意殺害一個無辜者的性命,所以駕車時無意中撞死人,不會叫做謀殺,劊子手為死囚執行死刑,也不會視作謀殺那罪犯; 對工人/職員來說,刻扣他們應得的工資才算剝削,工人因為放其無薪的假期而扣減相關的薪金,不算剝削; 故此,選擇淫亂、通姦、謀殺、剝削等行為,是錯誤的——即使這樣做會有其他的好處(後果),或這樣做的時候是懷著其他的良好動機來做 (例如:為幫助A君而去剝削B君,因為喜愛別人的太太而去勾引這位太太),然而,這樣做都是錯誤的,不應該做的。
  26. 簡單總結一句:懷著不良的動機,或者那件事/那做法本身是壞的(無法讓它被容許過來,即所謂「justify不到」),就不要做。
  27. 至於某些做法如何可以被容許過來(如何可以「justify得到」)?請參本網頁的〈「E-A6 淺談 怎樣從「懷疑的良心」到「確定的良心」 及 如何處理「價值衝突」〉

(參《天主教教理》#1762—1775)

下載「怎樣做一個較為審慎的決定」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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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3 淺談「適當人」做「適當的事」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c@gmail.com)10/2017

  1. 「大小事都不要疏忽;事無論大小,都要一律做得適當。」(德5:18)怎樣做才算「適當」? 管見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5方面來考慮,現在以正反例子略作介紹。
  2. 時間方面:例如:我想跟朋友談天,剛巧他忙個正著或想睡覺; 丈夫剛回家,未及更衣脫鞋,可能還得先趕往洗手間(未READY同人溝通),太太便跟他說個不停,啊, 「言語適時,何其舒暢!」(箴15:23)某auntie未天亮(全屋人仍在睡夢中)便高聲唱歌,並大聲向天主說話, 唉,「有的人不出聲,是因為他知道何時該說話。明智人緘口不言,直等相宜的時候;自誇和愚昧的人,卻不看時機。」(德20:6-7) 不少人該睡覺時不去睡覺,不該睡覺時卻睡覺!幼兒學行路時要坐學行車,學會行路之後坐學行車反而會礙手礙腳。 天主也知何時才是適當的時機(訓3:11);「時期一滿,天主就派遣了自己兒子來,生於女人」(迦4:4); 耶穌12齡問道時,也未到做天父工作的時候(參路2:41-52),便繼續「潛龍勿用」好了; 在加納婚宴和帳棚節時,耶穌就表示「我時候還沒有到」(參若2:4,7:6),但在榮進耶京之後, 就知道「人子要受光榮的時辰到了」(若12:23及31)。
  3. 場合/地點方面:例如:通常,私下規勸朋友總好過當眾規勸,以免對方難以下台,耶穌在瑪18:15就是這樣教導我們; 假若自己心情非常難過,在人家的喜慶宴會中,暫且不哭出來,或到一個適合的地方處理情緒會較為恰當; 朋友們在公眾地方談到一些私隱,也許真是「此非談話之地」;當人們的道德普遍低落,就不宜發展威力強大的武器及生殖科技; 社會上若失業率仍高,公司賺大錢之餘實在不該隨便裁員減薪;分享時守靜默,避靜時卻喋喋不休,錯矣! 「別人不聽的時候,你就不要勞叨;不合時機,也不要顯露你的智慧」。(德32:6)
  4. 人選方面:例如:找人訴苦也得找個懂得聆聽、會同理心、能守秘密的人; 委任楊永強領導「沙士專家委員會」,明顯予人「不會獨立調查沙士」的印象; 不管是否兩情相悅,隨便找個人與他/她結婚便算,實不相宜!
  5. 程度方面:例如:是否小題大做,或大題小做;過猶不及;按理籌備婚事,應按自己的財力,不宜過於豪華; 曾有學生申請了200張信用咭,是否太多?只顧埋首於工作而忽略家人和健康,會否過度? 摸象時,個個瞎子的領會都是真實和正確的,但局部不等於全部!另可考慮緩急、輕重、遠近……
  6. 做法方面:例如:某人想獨個兒靜悄悄地過生日,便無需替他大事慶祝了; 你剛吃過飯,但在伯母家中,她強要請你再吃飯,她的好意令人難頂啊!你的做法,對方接受得到嗎?
  7. 總結:在適當的時候、在適當的地方(或情況)、對適當的人、用適當的程度、做適當的事(例如:講適當的說話)。 量材施教(參格前3:1-3)和對症下藥也是一樣的道理。
  8. 耶穌會「適當」地待人接物嗎?會! 祂對不同的人、不同的情況會用不同而又適當的方法,去幫助他們認識真理,提昇生命的質素, 例如:對那猶如大學教授的尼苛德摩,祂講論深奧高超的重生道理(參若3:1-15); 對目不識丁的猶太群眾卻用他們日常生活的事例來講解天國(如:撒種、蕩子歸家等比喻); 對那不受歡迎、心裏渴望被人接納的匝凱,祂說要登門造訪(參路19:1-10); 對那懷著執迷不悟的法利塞人,祂以嚴厲的說話罵醒他們(參瑪23:1-36); 多默要求真憑實據才相信祂復活,祂就叫他觸摸祂的釘痕(參若20:24-29); 祂以其天主性超然的透視,化解納塔乃耳對祂出身卑微的偏見(參若1:45-50); 祂為免引發群情湧,在傳道之時不會公開直認為默西亞(即基督,救主之意), 甚至禁止人宣揚祂(參谷1:40-45,谷3:7-12等處); 祂在加納婚宴變水為酒時毫不張揚,使那不夠酒款客的新郎無需尷尬,便得以解圍(參若2:1-11)……

聖經研讀:瑪18:15/谷1:40-45及3:7-12/路19:1-10/瑪23:1-36/若 1:45-50,2:1-11,3:1-15及20: 24-29 /箴24:26及25:11/德5:18,31:32,32:6及38/訓12:12/格前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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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4 實踐福音精神時,做極都沒有100分,怎辦?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c@gmail.com)12/2016

  1. 我們每個人都是向著「如同天父般成全」的100分邁進(參瑪5:48,斐3:12-16)。 有些人在他們的情況中(例如:基於他的職業、學歷、成長背景……),做到最好的那個人也只不過去到30分、50分, 但有些人一開始就由40分、60分起步,每個人可在自己的情況中(例如:我的情況是25-65分的), 先盡力做到最好(即65分),然後再逐步向著100分前進。
  2. 不過,未臻完美都行嗎?行! 即使你表現差勁、極其軟弱,甚至犯罪,都是「可以」的--「可以」的意思不是叫你放縱自己去胡作非為, 亦不是說壞行為會因為我們的軟弱而變成好行為或變得被人贊同,而是「全然接納你」的天主也容許你表現未臻完美。

    (注:教宗們的教導令人安慰,教宗方濟各於10/2015在梵蒂岡聖伯多祿大殿舉行 的世界主 教會議開幕式彌撒中的講道時, 「指出,“聖若望∙保祿二世曾經說過,‘錯誤和邪惡應該永遠受到譴責、與之鬥爭;但跌倒或者犯錯的人應該被理解、被愛……。 我們應該愛我們時代、幫助我們時代的人’。 教會應該尋找這些人、接納他、伴隨他,因為大門緊閉的教會背叛了自身、背叛其使命,不但沒有做橋樑反而成為壁壘……。」 (http://www.asianews.it/index.php?l=zh&art=35488& geo=4&size=A) 教宗方濟各在其《愛的喜樂》勸諭第38條也說: 「耶穌既提出高要求的理想,但也不忘以憐憫之心親近軟弱的人,像是撒瑪黎雅婦人或犯姦淫的婦人。」)

  3. 其實,你若傾盡全力都只是做到20分,那麼,就(先)做20分啦,天主見到已很高興,不是嗎? 窮寡婦捐出所有都只不過是「兩個小錢,即一文銅錢的四分之一」,都不知夠買甚麼,但主耶穌就已主動公開讚賞她(參谷12:41-44)! 如果你只能做到4分,天主也全然接納你,不會要求你立刻作出超過你能力的5分(參格前10:13)。
  4. 蕩子初歸父家時,他在品格上還未有寸進,其父也按他當時的情況,接納和熱愛了他(參路15:20-24)! 同樣,我們繼續努力向前(100分)邁進之餘,同時要接納自己(有時包括自己的團體)的局限和不完美(例如:現在只得20分, 有時還會退步到20以下)!

    (注:教宗方濟各在其《愛的喜樂》勸諭第218條講述夫婦生活時也有異曲同工的教 導: 「夫婦不應期望對方是完美的,而應放下各種幻想,接受對方的真貌:尚未達至圓滿,仍須繼續成長,在婚姻生活的旅途上邁進。」 《愛的喜樂》勸諭第307條說:「體諒特殊情況絕不意味著把更圓滿的理想之光隱藏起來,或是降低耶穌向世人展示的標準。」 《愛的喜樂》勸諭第308條說: 「牧者向信友講解完整的福音理想和教會訓導時,必須幫助信友以憐憫之情對待脆弱的人,避免加以迫害,或作出苛刻或草率的判斷。 福音也勸誡我們不要判斷別人或將人定罪(參閱:瑪7:1;路6:37)。」)

  5. 請注意,兩者要「同時」兼備。若無「繼續向前」,則沒有進步,也易苟且偷安,甚至放縱; 但若沒有「接納自己的不完美」,則易加給自己許多壓力,如此,不少精力便花在自責上去,內心就更不和諧, 能用在進步和成長方面的精力也相應減少,於是,就更不完美,之後又自責,不斷惡性循環,長此下去,人會感到無奈, 漸漸會失望,或放棄(不敢返回團體),或做「雙面人」--在教會內就一個面孔,在教會外就另一個樣子。
  6. 有時,有些道理/反省會表達得好似非黑即白,一刀切似的,例如:「愛天主就不會犯罪。」 「你的生活有沒有雙重標準呢 ── 聖潔的和罪惡的?在主日和在平日你是不是兩個不一樣的人? 你是不是知道該怎樣生活但卻沒有照著實行呢?你的言行一致嗎?」「耶穌的態度,能否真的影響你的生活態度?」 「在信仰追求的道路上,我的態度是否堅決肯定?」……它們有點兒講到好似你要不是100分的虔誠教友,要不就是完全不跟隨信仰去生活。 這些講法固然有其貢獻,但也會有點不夠周全(當然,要表達得無懈可擊,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7. 無可否認,基督徒的路是行行重行行,信友是終身在天主前靠著祂的恩寵和助祐不斷地學做人,有時進步 (雖然有時這進步只能以毫米的單位來計 算), 有時退步,有時會跌倒,有時會迷路,有時會停滯不前,有時會徘徘徊徊 ……任你多麼熱心和虔誠,都是這樣,這是基督徒的「正常」生活(現象)。

    (注:參教宗方濟各《愛的喜樂》勸諭第122條。 第121條講述了「婚姻是寶貴的標記,……婚姻有如彰顯天主對我們的愛的聖像畫」,夫婦的愛反映了聖三的共融,之後, 在第122條就說: 「然而,我們不應混淆不同層面的事情:不應在兩個有限的人身上,加上巨大重擔,要他們完美重現基督與教會的結合,因為婚姻之為標記, 包含『一個動態的過程,人逐步整合天主的恩賜而慢慢向前邁進。』」 教友夫妻彼此相愛只是整個基督徒生活中的一部份,它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完美重現基督與教會的結合」, 而要「慢慢向前邁進」,基督徒的「其餘」生活也是一樣哩!)

  8. 若是退步,固然不希望如此,但也不用太過緊張和擔心,整體上是(漸漸)向前邁進 --即使只是心裏渴望進步,但實際上卻有心無力--這也行了; 繼續依賴天主,不斷學習就是。記得,「繼續向前」和「接納自己的不完美」要「同時」兼備!「向前」不忘「接納」,「接納」不忘「向前」。

    (注:參教宗方濟各《愛的喜樂》勸諭第325條,它說: 「主基督(參閱:瑪22:30)和聖保祿(參閱:格前7:29-31)在講論人的終向時,也提及婚姻。 這不是隨意加插的內容,我們應重新發掘這些話的意義,為使夫婦能夠認清他們正在行走的人生道路的意義。 事實上,本勸諭曾多次指出,沒有一個家庭是完美的,也沒有一個家庭從一開始就已經是完備的;反之,家庭具備的愛的能力應逐漸成長。 這是個恆常的呼召,源自聖三完美的共融,源自基督與教會奇妙的結合,源自納匝肋聖家這個美好的團體,也源自天上諸聖純潔的兄弟情誼。 然而,當瞻仰這個我們尚未達到的圓滿境界,可讓我們認清家庭在歷史中的旅程有何意義,並避免在人際關係中, 期望完美無缺、絕對純正的意向、完全的貫徹始終,因為這些只可見於最終的天國。這也有助避免對身處軟弱處境的人作出苛刻的判斷。 我們全體都蒙召不斷奮鬥,追求那超越我們自身、超越人性限度的事物,而且每個家庭都應在這持續不斷的驅策中生活。 家庭們,前進吧!繼續前進!天主所應許的,總是超過我們所期待的。 我們不要因自身的限度而灰心喪志,甚至放棄追求天主已應許給我們的圓滿的愛與共融。」《愛的喜樂》勸諭第305條也說: 「分辨過程必須助人尋找各種可行的方式回應天主,並在其限度中成長。 要是抱有「非黑即白」的心態,有時會妨礙恩寵的運作和成長的過程,令人氣餒不敢踏上光榮天主的成聖之路。 我們應記得『在巨大的人性限度中邁出一小步,較諸表面安逸而終日不求上進的生活,更為悅樂天主。』」)

  9. 此外,具體回應某件事時,有時要考慮的不是「怎樣做才對?」(不是對錯問題),而是「怎樣做才更適合?」 (這是智慧!要純如鴿子,機警如蛇,見瑪10:16),有時甚至是「怎樣做才合符天主的意思?」

聖經研讀:瑪5:48/瑪10:16/谷12:41-44/路15:11-32/格前10:13/斐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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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5 淺談良心(他誤以為週六是主日,該去彌撒,但懶惰不去,他犯了罪嗎?)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c@gmail.com)11/2004

A)一個個案

某個星期六早上,某教友一早醒來,誤以為是主日,他知道(並認為)應該參與彌撒,但因懶惰,最後還是選擇了繼續睡覺,不去聖堂了。 你認為他有沒有犯第三誡(沒守瞻禮日)呢?為甚麼?若他只是不太清楚那天是否主日,那又如何?(答案可見於本文的末處)

B)簡述良心

  1. 《天主教教理》(簡稱CCC)在#1776-1802論及「良心」。以下所分享的只是「良心」的一些重要內容和概念而已。
  2. 良心,是天主向人發言的其中一個途徑。良心在人心的深處,它會囑咐人行善避惡, 又會對具體的「事情」作出善惡的判斷(這事該作,這事不該作),並對做了善事或惡事的「人」予以裁決, 即人若作了他認為該作的(善)事,他的良心會予以贊同,他會問心無愧、心安理得,若作了他認為不該作的(壞/惡)事, 他的良心也會責備他,而這份責備,能提醒人認罪悔改求恕(參CCC#1776-1781)。
  3. 人應聽從良心(指確定良心)行事(參CCC#1782,1790)。
  4. 良心是有錯誤的可能,成因很多,例如:「個人」知識的局限或無知,或因事情十分複雜和迫切,使他既不知怎樣應付,又無暇詳細考慮; 此外,他的氣質、性情、教育、修養、父母的道德水準…,都可以成為他良心錯誤的遠因。 「社會」的成因,例如:活在一個「性開放」的社會中,人可以把婚前性行為、濫交、墮胎等完全不當一回事; 活在一個盲目消費的社會中,人可以無限制地浪費和糟塌大地的資源,而亳不惋惜。 「時代」方面,很久以前,人還以為奴隸制度是合理的;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文化、都會有不同的道德標準; 如果這些標準有偏差,人們又跟隨了它,就會產生錯誤的良心(參CCC#1783)。
  5. 固然,「不知者不罪」,但也得看行事者是怎樣的「無知」,有些是要負責任的, 例如:沉迷賭博的教師不去備課,最後因無知而誤導學生,或教友故意拒絕聆聽天主及教會的教導,以致無知,CCC#1791就指出: 「無知多次能歸咎於當事人,要他負責。『當人對探求真理及美善不大注意,或因犯罪習慣而良心變得幾乎盲目時』,就會發生此種情況。 在這情況下,人對自己所作的惡要負罪責。」CCC#1793又說: 「反過來說,如果無知是無法克服的,或者錯誤的判斷對道德的主體無責任可言,這人所作的惡便不能歸咎於他。 但這行為畢竟是一件邪惡、欠缺、錯亂的事。 因此,應該下功夫努力糾正道德良心的錯誤。」 例如:商店出售某罐頭食品或燈泡,後來政府部門才驗出它們不符合規格,先前賣的時候,就是無責任的無知; 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偽鈔,也是一樣。
  6. 的確,良心需要受光照,需要培育。CCC#1785指出:「在良心的培育中,天主聖言是我們路途上的光明; 我們應在信德和祈禱中聽取聖言,並付諸實行。我們還應該在主十字架的注視之下省察我們的良心。 我們有聖神的恩寵作為支持,有他人的見証或勸告作為扶助,也有教會權威性的教導作為引導。」
  7. 如何依照良心作抉擇?CCC#1789給我們提出3個「在任何情況下均適用的一些規則」: (1)總不允許為達到一個善而作惡。 (2)「金科玉律」:「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瑪7:12)。 (3)愛德常是經由尊重近人及其良心而實踐:「你們這樣得罪了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格前8:12)。 「更好是不作甚麼能使你的弟兄跌倒的事」(羅14:21)。

C)良心的類別(在此只提出6種)

  1. 正確的良心(Right Conscience)--即判斷正確。事是正確的,自己亦認為它是正確的;事是錯誤的,自己也認為它是錯誤的。
  2. 錯誤的良心 (Erroneous Conscience) --即判斷錯誤。事是錯誤的,但自己卻以為是正確的; 或事是正確的,但自己卻以為是錯誤的。 例如:宗10記述的伯多祿在神視中,看見那些他認為不應吃的「不潔」食物,其實食物沒有甚麼「潔」和「不潔」, 所以全都可吃,但伯多祿卻以為有些食物是「不潔」的,不應該吃。 這時他就懷有錯誤的良心。錯誤的良心應該修正。
  3. 懷疑的良心 (Doubtful Conscience) --即不清楚自己這樣做對不對。在此情況下,一般倫理原則指示: 除非不可延遲,一定要立即決定,否則,應直到你澄清你的懷疑後,才好行動。 若沒有時間讓人去澄清,必須立即行動,則應選擇一個肯定可以排除罪惡的做法, 比方,如果你不清楚可否借錢給人墮胎,又要馬上決定,那就不借。懷疑的良心該要澄清。
  4. 確定的良心 (Certain Conscience) --即良心上沒有錯誤的畏懼,換句話說,即是問心無愧,認為自己當時的判斷(這樣做)已是正確的 (雖然在事情本身來說,可能是判斷錯了)。有「明智的確定性」便算達致「確定的良心」。 CCC#1782指出人應聽從確定良心行事,故此,伯多祿懷著錯誤的良心, 認定不應吃「不潔」食物時,他也不該吃那些食物,否則就有罪,因為他吃了就是不跟隨其確定良心行事,做了一件他認為不該做的事; 後來當他修正「不潔」食物的看法後,知道他們原是「潔」的,全都可吃,這時吃便沒有罪。
  5. 多疑的良心 (Scrupulous Conscience) --即一種無可理喻的恐懼,小小罪又覺得是很大的罪,整日都以為自己犯罪;心窄。這個(心態)要改正過來才是。
  6. 寬鬆/寬縱的良心 (Lax Conscience) --即他知不對,卻因積習或沉醉此等行徑而良心麻木,不當罪是甚麼一回事,或將大罪當小罪, 小罪當無罪,寬縱自己的做法,樣樣都很鬆懈,不想糾正過失。這個(心態)要改正過來才是。

D)上述個案的答案

  1. 某個星期六早上,某教友一早醒來,誤以為是主日,他知道(並認為)應該參與彌撒──>這就是確定良心,但同時又是錯誤的良心。
  2. 但因懶惰,最後還是選擇了繼續睡覺,不去聖堂了。 你認為他有沒有犯第三誡(沒守瞻禮日)呢?──>有犯第三誡,因為他違背了他的確定良心的指示去做; 他的確定良心說這是主日,應該要去參與彌撒,他就該去彌撒,雅4:17說:「人若知道該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我們做人,應常是良心無愧才對,宗24:16就說:「因此,我自己勉力,對天主對人時常保持良心無愧。」
  3. 若他只是不太清楚那天是否主日,那又如何?──>若不太清楚,則是懷疑的良心,他最好先搞清楚那天是否主日,然後才決定如何行動。

聖經研讀:羅2:14-15/撒上16:7/宗10:9-16/宗24:16/弟前1:5/若一3:18-21/德4:24/德5:12/德 32:27/ 德37:17-19/羅14:22/羅14:12/雅4:17/弗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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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6 淺談 怎樣從「懷疑的良心」到「確定的良心」 及 如何處理「價值衝突」

A)三個個案

  1. 假設有個四人家庭,樓已供完,外無欠債,丈夫工作穩定(鐵飯碗),年薪百萬; 太太很喜愛孩子,便想辭職照顧兩名1至3歲的子女,但她想到自己學歷普通,在其公司工作多年才有今日的主管地位, 深恐日後若重投社會工作,未必能找到這高薪厚祿的職位。 辭職與否,她不知如何抉擇,你有甚麼意見? 在一般的情況下,精神上的東西(如:真理、愛),身上的東西(如:健康)和身外的東西(如:錢財),那個最為重要? 那個最不重要?-->這一題目尤其涉及優先原則。
  2. 某人若在地上拾到一元,四週張望,也不見有人在尋找失款,他可把這原屬於別人的一元「據為己有」或把它擅自捐掉嗎? -->這一題目尤其涉及合理寬免原則。
  3. 某女士懷孕兩個月後,發現患有子宮癌,為治療這癌症,她需要馬上做手術切除腫瘤,否則性命堪虞, 但做手術胎兒便會流產(天主教不贊成墮胎)!你認為她做不做手術好呢? -->這一題目尤其涉及雙果原則。

B)相關的解說

  1. 如何澄清懷疑?首先,若不能延遲,要立即行動,則該選那排除惡的;
  2. 之後,可先用普遍原則/common sense(普通常識)去衡量,並參考權威人士(例如:教會)或書籍的意見;
  3. 若未能澄清,便用合乎常理的慣例去思考,例如:被告該由控方證明有罪;
  4. 若仍未能澄清,可用下面的「比較妥當主義」和「蓋然主義」;
  5. 注意:教會反對「放縱主義」(Laxism)--它主張只要有少少的理由,就可免去守法律的責任; 教會亦不接受「嚴格主義」(Rigorism)--它說若有懷疑,就一定要跟法律,沒有例外!
  6. 「價值衝突」,以上述第一個個案為例,「照顧子女」是一個有價值的事,「工作」也是有價值的,但現在不能兩者並存,互有衝突。 如何處理呢?最基本的原則和出發點是「愛主愛人」,並該常擇善棄惡,或說選取更大的善,捨棄更大的惡。以下的一些倫理原則亦有幫助。
  7. 比較妥當主義--即走一條看來較妥當、較穩陣、較符合道德的路。 例如:沒有車牌的朋友問你借車駕駛,你應拒絕;若擔心基因改造食物會否危害人們的健康,就不該售賣。
  8. 蓋然主義(又名蓋然論、或然主義、或然論)--
  9. 當你不清楚某個行為合不合乎道德時(例如:你不清楚某條規則所禁止的事到底該不該做時), 若你有確實可靠的理由(即已有確定良心),認為可以去做、認為去做是合乎道德的,那麼, 即使你同時知道有反面的理由(即叫你不要去做的理由),甚至這反面的理由,比自己要去做的理由更強,蓋然論就說: 你仍可去做。因為人的自由比法律、規律更為重要,它不應受一條懷疑的法律、規則所限制。
    1. 當然,蓋然論不是說人可以隨意跟自己的主觀傾向,我們亦不應濫用它。 用蓋然論時,我們要有很堅強的理由,而且許多人(連專家在內)都對這條法律、規則有所懷疑。
    2. 小心,蓋然論只能用於道德律或法律的懷疑,不能用於事實的懷疑。 例如:滿3歲乘地鐵要付車費,你夠3歲未則是個事實,說不上懷疑!
  10. 優先原則--若不能避免,兩惡(或兩害)則選其輕;若不能兼得,兩善則選其大;又可放棄價值較低的東西,聖多瑪斯指出:

    精神上的(Spritual)價值(例如:正義、真理、愛)>身上的價值(例如:健康、知識)>身外(物)的價值(例如:錢財)

    ~ ~ 可參閱瑪6:25,路12:23,德30:14-16,弟前4:8 ~ ~

      此外,亦可考慮緩急問題,例如:雖然天主更為重要,但因危急,望彌撒時若聖堂忽起大火,大家該先逃命; 亦可考慮先後問題,即那項東西更為基本,例如:人民仍在饑荒中,國家按理不應只顧發展軍備。 此外,若條件相同,我們應先負起對自己家人的責任,然後才是對別人的責任, 故此,別人的妻子有他的丈夫照顧時,你該先照顧自己的妻子。 基於這個優先原則,上述第一個個案中的太太,辭職是較正確的選擇。

  11. 英勇犧牲原則--被基督的愛所推動,人會為了一些更高的價值或理想,而自願放棄、犧牲某些權利、時間、甚至生命; 例如:殺身成仁,捨生取義;為保衛國家而捐軀;有些教師一生獻身教育而不婚嫁。
  12. 合理寬免原則--即一些在正常情況下應遵守的原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暫時合理地被寬免; 例如:去大陸旅行、公幹時,找不到聖堂參與彌撒,只好自行祈禱讀經,或因生病不能參與彌撒,這些都符合此原則; 救傷車正趕往救人,在不撞傷人的情況下,可開快車、衝紅燈;耶穌在安息日治病,也是合理地寬免遵守安息日的規定(路13:10-17)。 基於這個合理寬免原則,上述第二個個案,可把那一元據為己有或擅自捐掉。
  13. 普遍化原則--類似易地而處,即如果換了其他人面對這個問題時,他們這樣做,或他們用這個做法來對待你,你自己能否接受? 若能接受,則這個做法大致上應沒甚麼問題,即使是錯,也不會錯得很遠(參瑪7:12); 所以,如果你不清楚自己應否在拍拖時一腳踏兩船,你可以想一想,你的男/女朋友若是如此,你能否接受。 我們亦可用「若人人都這樣做,社會會變成怎樣?」來幫自己考慮,比方,這個社會人人只顧炒樓,不事生產,如何?
  14. 雙果原則--
    1. 即一個本身是好的行為,直接帶來好的結果,但又同時會附帶地產生一個不好的結果(這惡果不是當事人有意做成的, 但它會附帶產生出來,當事人是想要善果的),若有充份的嚴重理由,這行為便被容許。
    2. 換言之,「雙果原則」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
      1. 行為本身是好的,至少並非內在惡(又名道德惡);
      2. 善果直接由行為產生,而非由惡果而來;
      3. 行為的目的是善的,即不是有意要惡果;
      4. 有相稱/充份的嚴重理由(例如:善果大過惡果);
    3. 例如:為了醫治癌症,一些會引起副作用,甚至對身體有害的藥仍需服用; 自衛殺人也是一例,自衛最大目的是保護自己,附帶的結果是殺了攻擊者,本來我都不想殺對方, 若能打暈他或只要可保護到自己便算,但想不到他這麼脆弱!或在自衛時,非殺他就不可保護自己。 若採用超過實際需要的暴力,則沒有相稱的嚴重理由。(參CCC#2264)
    4. 以上述第三個個案為例,手術本身不是惡的行為(滿足了i), 治病是由手術取掉癌細胞而來,不是來自「救不到胎兒/失掉胎兒」(滿足了ii), 不是由其目的/動機是治病,不是想要墮胎,「胎兒不保是附帶的惡果(滿足了iii), 情況不容許病人拖延到生下孩子才做手術,後果是只救到那孕婦,但也勝過母子雙亡(滿足了iv), 故此,基於這個雙果原則,那孕婦可以做此手術,而沒有墮胎的罪。
  15. 完整原則(或稱整體原則)--即在某些環境下,為整體的好處,而犧牲那小的。 例如:為保全自己的性命,有些病人要切除自己身體上的部份肢體(例如:一隻腳); 若出於愛心(不是為了經濟利益),又不太影響健康,則人可以捐出自己身體的一部份來救別人, 例如:捐血、捐腎;但不可捐眼角膜,因為沒有一隻眼角膜之後,人的視力(功能)有損。
  16. 《天主教教理》談及「良心的培育」時說:「良心應該受到教導,道德的判斷應該受到光照。 受過良好培育的良心是正直和誠實的。它依循理性,符合造物主的智慧所願的真善而作出判斷。 …明智的教育教人修養德行,預防或治療由人性的軟弱和過失所產生的恐懼、自私和自大、罪惡感和自滿的衝動。 良心的教育保証自由,產生心靈的平安。…在良心的培育中,天主聖言是我們路途上的光明;我們應在信德和祈禱中聽取聖言,並付諸實行。 我們還應該在主十字架的注視之下省察我們的良心。 我們有聖神的恩寵作為支持,有他人的見証或勸告作為扶助,也有教會權威性的教導作為引導。」(CCC#1783-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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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7 淺談 基本抉擇(他該放下忽患重病需要他留下來的妻子,而去祈禱會嗎?)

A)一個個案 及 其問題

  1. 某夜,家中只有準備前往祈禱聚會的某教友,及其忽患重病需要他留下來的妻子,因病情危急和愛謢太太, 他便不去祈禱,留下來照顧太太,並送她入院了。
  2. 人做一件事時,其選擇的對象可以是(a)天主,或(b)受造物--包括其他人、事、物,或(c)自己。 你認為這教友在「送太太入院」上,表面選擇了甚麼?背後又選擇了甚麼?

B)相關的解說

  1. 一個行為能同時指向兩個的選擇,一是表面的「個別對象」,二是背後的「基本對象」;
  2. 表面的「個別對象」可以分為3個:(a)天主,或(b)受造物--包括其他人、事、物,或(c)自己;
  3. 「基本對象」則有2個--或是要天主,以天主為中心和終向;或是要自己,以自己為中心和終向;
  4. 舉例:我偷別人的東西,表面的「個別對象」就是受造物,背後的「基本對象」就是自己,亦即不聽天主的話/召叫;
  5. 如果你經常偷東西,這就有個「動向」,反映了你是一個經常不聽天主話的人。 你(用你的自由)選擇了一個生命的基本方向、一種基本的態度,這就是你的「基本抉擇」;
  6. 「個別對象」和「基本對象」共有6個組合:
    1. 個別對象是天主
      1. 基本對象是天主:想親近天主而祈禱
      2. 基本對象是自己:希望人讚我虔誠而祈禱;口話傳福音,實為擴張自己教會勢力
    2. 個別對象是受造物
      1. 基本對象是天主:為病人的好處而醫治他,為能有更好的貢獻而充實自己,為公益而埋首於研究工作 (順從了主在良心的召叫)
      2. 基本對象是自己:行醫、教書只為賺錢
    3. 個別對象是自己
      1. 基本對象是天主:今晚推卻約會,早點睡,以便明天有充沛的精神駕駛
      2. 基本對象是自己:很自私地、不顧別人地吃自助餐
  7. 基本抉擇足以影響個別的行為(包括我們生活上的小決定),成了大大小小的選擇的根基, 例如:你信了天主就會返教會、不看風水、不賭博、不嫖妓;
  8. 個別行為亦能倒轉來強化 或 減弱你的基本抉擇;
  9. 個別的行為也能顯露你的基本抉擇/基本生命方向和態度, 例如:一個教友若常求籤問卜、常罵人、常看色情刊物、常說人是非、甚少祈禱讀經參與彌撒,很可能他只是口裏信天主而已;
  10. 我們的生活/個別的行為應該與基本抉擇一致;
  11. 基本抉擇既是那麼根本,故此,舉世知名的倫理神學家赫寧神父認為人要在青年時期, 能確認自己的身份(identity)時,才有能力作出基本抉擇--為自己的生命動向做抉擇。 基本抉擇能與自己生命的重大決定扯上關係,例如:成人領洗,選擇生活方式。
  12. 人雖有自由,基本抉擇有改變的可能,但它常是相當穩固,很少突然改變;
  13. 因為人看不到自己的內心深處,所以我們不能絕對地清楚知道自己的基本抉擇,但我們可透過自己平日的表現, 合理地推測自己的基本抉擇。
  14. 請反省:大體上,你的基本抉擇是甚麼?你的個別行為與它配合嗎?

C)個案的答案

  1. 上述個案中的教友,表面選擇的「個別對象」是受造物/太太,背後的「基本對象」是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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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8 淺談 罪惡感(他有很重的罪惡感,他因此是個罪人嗎?)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c@gmail.com)1/2013

某教友經常有很重的罪惡感,那麼,他會不會因有這重罪惡感而是個罪人呢?有罪惡感(或在主前自覺渺小、卑微、不配),是好事嗎?

  1. 認罪悔改,能幫人躲避故意的罪(參德20:4)! 人在犯罪之後,會知錯、會內咎和不安,實在是主的恩典,多少人縱然錯了、犯了罪仍是懵然不知呢(參德41:19-42:1)! 不肯或沒有勇氣認錯悔改的,更大有人在啊!
  2. 當一個人接近天主,就會體會到自己的罪、不足和卑微,歷來先知都是如此,依撒意亞先知尤為明顯, 依6:1-8述說他蒙召時的情景,那時,當他一看見天主就馬上覺得自己是個罪人,新約中聖伯多祿宗徒也有同樣的反應, 路5:1-11記載伯多祿等人整夜捕魚毫無收獲,耶穌叫他們划到深處再去撒網,結果漁獲豐富得令人驚駭! 眾人還在努力把魚網拉上來時(或許暗自竊喜夠錢付首期了),伯多祿便跪伏在耶穌膝前說: 「主,請你離開我!因為我是個罪人。」 體會到自己的罪(和/或卑微、渺小、不配),是接近天主的一個記號,在教會二千年來,許多聖人聖女都說自己是個罪人呢!
  3. 當然,這份「罪惡感」(應)是在一個合理的、健康的程度; 若是「心窄」般事事吹毛求疪地挑剔自己的錯處,或經常多疑,時常懷疑自己犯了罪或過錯,那就不健康了--它至少能打擊我們的自尊, 而且,通常還會投射到別人身上,例如:挑剔別人的錯處。一個接近天主的人,除了健康的「罪惡感」之外, 同時也體會到和接受了天主無條件的大愛、寬恕和接納,而且還是天主這份愛、寬恕和接納,遠遠大過自己的罪, 於是,在天主面前自覺渺小、卑微、不配、有罪之餘,反而會有平安和喜樂。
  4. 造成「不健康的罪惡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過度地持守著完美主義,一點過犯也容不下,這樣即使不接近天主,都會有罪惡感了! 太重的自卑感都會使人自責自恨,導致罪惡感出現;若果過去曾犯了自己認為是相當嚴重的罪, 而又未能寬恕自己、接納自己的話,也容易有較重的罪惡感; 有些人的不健康罪惡感則是來自其家庭背景,例如:有些人生於一個聲名狼藉的家庭,有些人認為自己的出生負累了父母,使他們百上加斤。
  5. 無可否認,我們仍會不斷犯罪跌倒! 當然我們不應以此作為藉口故意去犯罪,反應繼續努力修德成聖,但我們也得接受這個事實和現實,就是: 沒有人是完美的(包括自己在內),學習和成長都需要時間,直到我們息勞歸主那天,我們才不會再犯罪! 人在修德的路上根本就是會時而進步,時而退步,時而停滯不前(好像股市有升有跌一樣); 今次犯了罪,或者告解時再告同樣的罪,不代表我們就是個不認真的基督徒--如果是故意放縱自己去犯罪,當然並不可取; 但也有竭力躱避和抗拒誘惑,最後仍是失足跌倒的例子,而且,當中可能已有所進步,例如: 以前一看見性感圖片,沒半分鐘不能轉移視線,現在只需廿秒就可以「離開」, 以前被人揶揄兩句就發火痛罵對方,現在可以忍到第三句才反唇相稽。
  6. 犯罪跌倒固然不應該,也應儘力避免,跌倒後悔改之餘,我們亦無需過度自責。 過度自責(及過重的罪惡感)能令人心裏不再和諧舒暢,心情差,包容和愛人的能力自然減弱,那麼,我們就更難改善自己。 倒該記得仁慈的天主時時都等待罪人回頭,並且樂意寬恕(參閱路15)。 我們不妨多辦告解,好體會罪過蒙寬恕赦免之後的平安和喜樂,並在告解中,體會天主對這個不完美的自己也予以寬恕和接納, 從而學習接納自己,進而接納他人。

聖經研讀:德20:4/德21:2/德41:19-42:1/依6:1-8/路5:1-11/路15:1-10/路15: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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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9 情緒與感受(驚或憤怒,算不算犯了罪?)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c@gmail.com)3/2018

《天主教教理》(簡稱CCC)中文版將那包含情緒和慾望的Passions譯為「情慾」,有關的內容可見#1762-1775。 《天主教教理簡編》只有兩條論及這個主題,第370條說: 「情慾是指情感和感性的激情或感動,它們由人心理層面的自然因素所組成,使人對所領會到的善或惡,傾向於行動或不行動。 最主要的情慾是愛和恨,渴求和驚懼,欣悅、哀愁和憤怒。首要的情慾便是受到善的吸引而產生的愛情。 唯有真正或明顯的善才值得愛。」第371條說: 「情慾作為感性上的感動,本身既非善亦非惡:當情慾有助於一個善的行為,在道德上便是善的,反過來說,便是惡的。 情慾能為德行所提升,或為惡習所敗壞。」

A)對於以下個案,你有甚麼看法?

  1. 某教友在晚上行過一條靜靜的黑巷時,很驚。他是否沒信德?
  2. 某教友無端被老闆揍罵一頓,或見到人欺負弱小,心裏便很憤怒。他是否犯了罪?
  3. 最近公司來了一個新的女同事,無論樣貌身材人品都十分好,某已婚男教友見到這位女同事時,心裏不由自主地有份吸引。 有這份吸引,他犯了罪嗎?
  4. 某教友在堂區做完一個活動,成績十分理想,他很有成功感。他驕傲嗎?

B)淺談情緒與感受

  1. 「『情慾』一詞是指情感或感受。」 (注:CCC#1771,另參 CCC#1763) 「最主要的情慾是愛和恨,渴求和驚懼,欣悅、哀愁和憤怒。」 (注:CCC#1772) 「情慾」該接受理性的規範 (注:CCC#1767) ,不可以一句:「我鐘意呀!」就拿去別人的東西,或作出不該作的事。
  2. 情緒、感受,甚至慾念(例如:性慾、食慾),即使十分強烈,它本身都是中性的,沒有善惡對錯之分 (注:參CCC#1767,1768,1773) ,就連「私慾偏情本身並沒有罪」 (注:高申祿司鐸著,《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誘惑及躱避 罪過》,誡命之六,香港:李 嘉堂紀念出版社,1967,頁2); 的確,從弗4:26就可見「動怒」不等於「犯了罪」哩!當你有所決定作出選擇時 (例如:同意去貪心、去罵人,或有所行動--這涉及意志),才有行善或行惡之別。 (注:參 教宗方濟各的《愛的喜樂》勸諭第145條,它說:「情緒本身沒有道德的善惡之 分。 渴求或抗拒的感受並非罪惡,亦非應受責難的。 善惡之分取決於在情慾推動或伴隨下,個人所作的行動。 要是放縱或追求情慾,或是因情慾而行惡,那麼放縱和因此而行的惡,正是惡之所在。 由此推論,喜愛某人本身不是善行。如果因為喜愛一個人,而要對方受自己操控,那麼這樣的情感是自私的。 如果只因「感覺良好」,就以為自己是善的,那是大錯特錯了。 有些人只因對關愛的需要極大,就以為自己愛人的能力極強,但他們未能為別人謀求福祉,只顧著滿足自己的渴求。 如此,情感蒙蔽了他們,使他們忽視最偉大的價值,並在心裡隱藏一種自我中心的態度,以致無法發展健康和幸福的家庭生活。」)
  3. 所以,縱然是負面的情緒(例如:憤怒),我們應接納它的存在。 若有人激怒你,你能包容而不動怒當然最好,但若動怒(指你「自然而然」地感到憤怒,而不是「故意」要去生某人的氣, 或化為具有敵意或攻擊性或報復性的行為),也可先接納它,無需自責,它沒有好壞之分嘛!
  4. 情緒也可以是一個訊號,有它積極的一面, 例如:「驚」使人知道危險,CCC#1765指出人面對美善時,被其吸引而感到喜愛,面對惡時,感到憎惡、恐懼,這也是情慾。
  5. 情緒(例如:驚、憤怒、痛苦)亦能促使/推動人去作出一些行為,所以,宜小心應用, 例如:驚可以推動人依賴天主,也可推動人逃避責任;憤怒可推動人堅持正義,也可「火遮眼」,推動人亂發脾氣、罵人、傷人; 痛苦可推動人不去做傷害人的事(自己都受過苦,因此不想別人也受到傷害),也可推動人怨天尤人。 的確,正如CCC#1768及1774所說:「情感的觸動與感受能為德行所提昇,或為惡習所敗壞」。
  6. 耶穌在山園祈禱給我們很好的榜樣!透過聖神的助佑,在基督內,人性的感受(如:痛苦、恐懼、悲傷) 「能夠在愛德和天主的真福中達致圓滿。」 (注:參CCC#1769)
  7. 履行正義,敬老慈幼……這些固然是好事,有時,我們可能只知道這些東西好,但心裏卻不太喜歡它(沒甚麼感受), 若你不僅在意志上趨向善(願意向善),而且在感性上也趨向善(喜歡善),多好!如此,你的倫理善,就更為完美 (注:CCC#1770,1775)
  8. 為意/覺察(aware)到自己情緒/感受的狀況,可使你不致被它牽著鼻子走, 這樣,「為意/覺察到自己的情緒/感受」反而有助你實踐福音精神。
  9. 情緒高漲、動盪時,不適宜做重大的決定,或隨便更改先前在心境平靜時所決定過的東西,因為很容易會搞錯。 最好是先疏導、處理情緒。有些夫婦在吵架時,一時氣憤說要離婚或亂罵對方,就可謂典型的撞板例子了。
  10. 有負面或不合宜的情緒/情慾時(例如:憤怒、失望、遇上性的誘惑時), 有些人便會緊張、抗拒、甚至自責,其實我們可以先接納它們(天主也接納哩)!此外,亦可立即在心裏按以下三步曲祈禱: (1)把此刻的心情(如:緊張、憤怒、驚恐、覺得深受吸引、自責……)告訴天主, (2)求主介入當前的處境,主宰全局, (3)再求祂主領自己的情緒,並幫自己按祂的聖意回應當前的情況。 例句: 上主,我見到他如此如此,我又驚又嬲,而且好想駡他,求你介入這個情況,主宰一切,並求你主領我的情緒,及教我怎樣按你的聖意去做。 亞孟。

C)個案的答案

  1. 上述第1-4個個案,他們都沒有犯罪,因為他們的驚、憤怒、(感到)吸引、成功感,本身都是中性的, 沒有善惡對錯之分,它們是不由自由的情緒、感受,甚至慾念。

聖經研讀:谷14:32-42/弗4:26/迦5:16-17/箴29:11/若一4:18/斐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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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10 「認出」與「克勝」誘惑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c@gmail.com)12/2012

A)認出誘惑

  1. 的確,周圍很多聲音(包括親友、風俗、傳媒、潮流、文化、廣告……), 有時這些聲音能成為誘惑,因為它們不一定符合福音精神,現舉例如下:
    1. 誘惑:星座、生肖、風水、改名、掌相
      • 來自:朋友
      • 來自:文化,風俗
      • 來自:傳媒
    2. 誘惑:以黑市價請外傭,炒樓
      • 來自:人人都這樣做
      • 來自:利益,著數
    3. 誘惑:報章雜誌、地鐵廣告內的性感照片
      • 來自:傳媒
      • 來自:廣告
    4. 誘惑:同事、親友間的講人是非,篤背脊
      • 來自:朋友
      • 來自:人人都這樣做
    5. 誘惑:老闆罵職員,客戶罵犯錯的工作人員
      • 來自:人人都這樣做
    6. 誘惑:叫人做賓妹,鬼佬;大男人主義
      • 來自:文化,風俗
    7. 誘惑:忙--能使人失掉方向,忘記天主
      • 來自:其他
    8. 誘惑:人就係自私啦--它好像理所當然的
      • 來自:其他
  2. 有些誘惑是擺明車馬(如:名利權勢,性感照片),有些則較不明顯(尤其是人人都這樣做的東西,如:炒樓,以黑市價請外傭), 有些則使人「中了招」都不為意(如:忙,叫人做賓妹、鬼佬), 還以為這樣做是理所當然的(如:大男人主義,人就係自私啦,老闆罵職員,自己不做卻只叫人做);
  3. 若你不為意,或你的信念不清晰或不夠堅持,則接受了這些聲音也不察覺;
  4. 勤告解,多省察(每晚用十誡和七罪宗--驕傲、嫉妒、貪婪、慳吝、迷色、憤怒和懶惰,省察該天的生活), 能使人對罪的敏感度提高,容易察覺誘惑;
  5. 耶穌也遇上誘惑! 如:三退魔誘(餓了這麼久,石頭變餅充飢--看似合理,榮華權勢--擺明車馬),伯多祿勸祂不要受苦, 增餅後人們想祂為王(若6:15),人們叫祂在十架上「下來吧」(谷15:32)!忙(谷1:32-39)!

B)如何克服誘惑?

  1. 知道新鮮生果是怎生模樣,便懂得揀(參斐1:9-11), 同樣,清晰自己的方向、人生觀、價值觀、和信仰(熟識聖經和要理會有幫助), 就易辨認出誘惑來,所以耶穌能斥責伯多祿,要他退到祂後面去(參谷8:29-33);
  2. 平時已接近主,也會較易醒覺,如:伯多祿接近了主,便為意到自己的罪(參路5:1-11)。
  3. 在平時,守齋,助人清心寡慾;克己,幫人鍛鍊意志(不易被外物牽著鼻子走),增添屬靈力量, 如:谷9:28-29「這一類非用祈禱和禁食是不能趕出去的。」
  4. 在平時,以天主為中心,順服於祂,別企圖控制天主,如:耶穌三退魔誘(參瑪4:1-11及 路4:1-13);
  5. 若為意到(有誘惑的存在),就坦然承認(包括向人說出)自己是受到吸引。
  6. 在平時和現刻,切勿單靠己力,要祈禱 及 依賴天主加強力量,如:谷1:32-39,山園祈禱(參路22:39-46);
  7. 平時要遠避誘惑,現刻要離開誘惑,如:若6:15「就獨自又退避到山裏去了」,弟後2:22「你要躲避青年的貪慾,……」;
  8. 萬一跌倒了,不用灰心和過度自責,要記得天主的慈悲和寬恕,遠遠大過我們的罪過。
  9. 靠著上主的恩寵和助祐,再接再勵,再走上主的聖道。

聖經研讀:斐1:9-11/哥1:9-10/弗5:15-17/羅12:2/谷1:32-39及8: 29-33/格後11:14 /瑪4:1-11及 路4:1-13/若一2:16-17/雅1:13-15/弟後2:22/路22:39-46/路5:1-11/谷9:14-29/詠 1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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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11 淺談 愛仇、寬恕和義怒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c@gmail.com)3/2018

基於「愛仇」,教友該叫他的仇人一起遊玩嗎?

    A)耶穌的榜樣

  1. 耶穌教人不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時說過:「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 (瑪5:38-48,另參路6:27-38),這個比喻並非要你照足字面去做 (注:參思高聖經學會譯釋,《福音》(新約 全書之一), 香港:1977,第739頁,路6第11號註釋) , 至少耶穌回答大司祭審問後,被其差役打了一個耳光,耶穌也沒叫他再打祂另一邊面頰, 倒向他說:「我若說得不對,你指證那裏不對;若對,你為甚麼打我?」(參若18:19-23) 當然,耶穌在此處也只不過是抵抗不義的侵犯 (注:參《福音》(新約全書之 一),第85頁, 瑪5第23號註釋) , 並非以惡還惡、以暴易暴地打回那差役一個耳光。 祂在瑪5:38-48和路6:27-38教導的「愛仇」──「效法天父(而去)恩待惡人/善待仇人」這個原則 (注:參思高聖經學會譯釋,《聖經》(袖珍本),香港:1989,第1515頁,瑪5 第8號註釋, 參《福音》(新約全書之一),第86頁,瑪5第24號註釋 及 第739頁,路6第14號註釋) , 作為門徒的我們,則應實行。
  2. 耶穌在十架上寬恕釘死祂的人,並為他們祈禱,固然是「愛仇」的好榜樣,且也是我們基督徒該效法的; 如果你已達到目標,即像祂那樣寬恕別人,當然最好,若未達到,則可以慢慢學習。 以下就略談如何從「火燒心一樣未能寬恕」的實況中,一步一步向「愛仇」的目標進發。
  3. B)要弄清楚:若有不由自主的感受和期望,並無抵觸愛仇

  4. 如果你見到衰人或傷害你的人,你(不期然地)覺得反感、厭惡、抗拒,甚至憤怒得咬牙切齒,這樣並非犯罪, 又或者,你一知道你的仇人飛來橫禍,便(自然而然地)頓覺大快人心,這樣也不是犯罪,因為耶穌有關「愛仇」的要求, 是針對意志說的,而非針對感覺、感受等不由自主的情緒反應而說的 (注:參 安瑟爾莫龔多爾 著,李子忠譯, 《呼召與回應》(新的倫理神學),第三冊特殊倫理:對近人的關係,香港: 生命意義出版社,1998,第20頁;另參高申祿司鐸著,《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違反第五誡的罪》, 誡命之十九,香港:李嘉堂紀念出版社,1968,頁8), 的確,沒有「故意」,並不構成犯罪 (注:《要理問答》第178條告訴我 們: 「罪是明知故犯天主的誡命。」所以,不故意去犯去做的,不算是罪。), 而「感覺、感受」本身是中性的,沒有善惡對錯之分 (注:參弗4:26和 《天主教教理簡編》 第371條); 若你因為反感而(故意地)希望對方遭遇不測,或(故意地)打人、罵人,這才是犯罪。 (故意地)期望著對方遭遇不測、打人、罵人是「行為」,「行為」及在行動之前的「選不選擇/同不同意這樣做」就有善惡對錯之分了。
  5. C)要弄清楚:拿仇人當一般人來看待,已算愛仇

  6. 「『愛仇的誡命不要求我們用特別的友愛對待仇人,更不要求我們對仇人感覺親切熱愛,如對親戚友朋一樣。 只要求我們寬赦仇人,不懷恨在心,在我們的祈禱中及愛人的普通態度中不把仇人排除即可。 ……愛仇的義務並不要求赦免仇人應作的賠償,……可按法律的程序,訴諸法庭……』(頁98)」 (注:金象逵著,《新世紀倫理研討》, 第171-172頁引述張希賢神父的《倫理神學綱要》第98頁)
  7. 故此,你不需要對你的仇人特別熱愛,比方,去燒烤、行街、吃飯、唱遊時,你無需邀請他; 不過,若他是你的同事,而你每朝返工時都會向同事們說句: 「早晨。」或點頭打個招呼,那麼,你若不把他排除於外,也向他說聲「早晨」或點頭打招呼,你就已經「愛仇」了; 基督徒對一般人都溫和有禮,予以尊重,樂於協助,如果你對待仇人也有禮貌,態度溫和,尊重他們的權利, 在他們有困難的時候伸出援手,這就是「愛仇」的表現; 若你的仇人A君剛好生病,而你會為病人祈禱,那麼,請你別向天主說: 「請祢照顧所有病人,只是不要照顧A君。」反該祈禱說:「天主,請你照顧所有病人,包括A君。」 這樣,你也就「愛仇」了,因為你沒有把A君排除於一般人/普通人之外。
  8. 「愛仇」也不是要我們放棄合理的權益和自衞 (注:參高申祿司鐸著, 《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愛慕近人》,誡命之三,香港:李嘉堂紀念出版社,1967,頁10)。 倘若A君欠你錢,他真的無力償還,甚至仍很拮据,而你經濟充裕,那麼,你不追討他(至少暫時不追討),當然是中悅天主的; 但若A君明明有能力還債,卻賴帳,遲遲未還(如此,分分鐘好友都變成仇人),你寬恕他之餘,仍可追債 (注:參《呼召與回應》,第三冊,第21頁), 下次他再問你借錢, 你若認為「信不過」,那就不借也罷; 倘若他損害你的財產、名譽和地位,你當然可以制止他(保護自己),甚至要求合理的賠償 (注: 參《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愛慕近人》,誡命之三,頁10); 如果他經常滋擾你、揶揄你、傷害你,你避君三舍(「大佬,怕咗你!」不敢見你,不是嬲你),亦無不可 (注:參《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舌頭的罪》,誡命之廿五,頁10,那裏說: 「如果一個人實在不好,我們應該避開他」。)
  9. 愛仇的時候,我們所愛的不是「事」——罪惡、惡行 (注:參高申祿司鐸 著, 《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違反第五誡的罪》,誡命之十九,頁8); 而是「人」--天主所愛的子女,且是按其肖像所造的受造物 (注:參《認識 及實行你的信仰- -愛慕近人》,誡命之三,頁2和10)
  10. D)要弄清楚:要達致寬恕這個最終目標,常需「逐步」邁進

  11. 順道為「寬恕」說幾句話。我們被人得罪的時候,通常心裏都受了傷(例如:感到被忽略、侮辱、看扁……), 並且有不少負面的情緒(例如:常會好嬲,好痛,好難受……)! 要寬恕得罪自己的人,許多時都不容易,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這些傷痛還未痊癒,尤其它來自重創, 因此,通常先疏導情緒和療傷,會較易寬恕對方。 在某個角度下,寬恕也是一個逐漸痊癒的過程,它通常需要時間,很難一蹴而得; 而且寬恕之旅常會反反覆覆,一時想寬恕,一時又想反擊,顛來倒去。我們固然要向「寬恕仇敵」邁進, 但若要求「仍在傷痛中」的別人和自己很快(甚至馬上)就寬恕到對方,這也未免操之過急 (注: 參海霖原著,胡功澤、黃德蘭合譯, 《基督之律》卷二之3,初版,台灣:天主教神學著作編譯會、光啟出版社聯合出版,1980,第362頁,它說: 「對那些曾深深地受到打擊的人,我們不應該提出過份的要求。 宗徒曾規勸我們不要讓落日沾染我們的怒火(厄四26)(Michael按:應是「弗」,但此書真的印上「厄」), 這段話間接地指出一個心理的事實,按人性情的不同,內心的激動與最深刻的創痛,是需要一段時間來平息的。 在許多情形下,只要受害者心理上願意作克服敵意的頭一步或頭二步工作,神師或教導者就可以滿意了。 例如受害者願意為侮辱他的人祈禱,或者祈求寬恕的力量,或者同意不再說敵人的壞話。 如果經幾次力求和解不成,或者敵人頑強地拒絕我們誠意的招呼,在這種情況裡,我們保持願意和解的誠意等待適當的時機。」另參安森。 谷倫著,《寬恕,不再是包袱:從原諒自己開始》,初版,台北:上智出版社,2006,頁55)
  12. 寬恕,可以分為「意志上的寬恕」和「情感上的寬恕」兩個階段,如果我們能夠做到後者--連在情感上也寬恕對方, 即是一說起(或一想起)那人,自己連心裏都不憤怒(指沒有憤怒的情緒),對他毫無反感、抗拒、厭惡等感受,這樣當然最好! 假若只能做到「意志上的寬恕」,即是我們說起(或想起)那人,心裏雖然仍然感到光火(有憤怒、怨恨的感受、情緒), 卻願意「選擇」寬恕他、原諒他、不去恨他、不再責備、控訴、報復、加害、伺機反咬他, 例如:願意為得罪自己的人祈禱,或求主加強自己寬恕對方的力量,或同意不再說對方壞話, 或打消「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念頭等等,這樣(在意志上寬恕)其實也算是「寬恕」 (注: 參《基督之律》卷二之3,第362頁)。 上述「仍在傷痛中」的人如果願意作出「意志上的寬恕」,那就已經可以了 (注: 參《基督之 律》卷二之3,第362頁), 當然,日後若能慢慢再一步一步達致「情感上的寬恕」就更好了。
  13. E)要弄清楚:有關寬恕與義怒的幾點

  14. 此外,寬恕對方,不等於(要)忘記「他當時怎樣得罪自己」,事實上,我們可以清楚記得那件事和那個情景,但同時又寬恕了他。 當然,這個「清楚記得」不是故意牢牢地記住對方的錯誤,好讓自己懷恨在心。
  15. 寬恕對方,既不等於(要)認同和縱容他的錯誤行為(例如:賴帳、作弊/出貓、剝削他人、或其他罪過、罪行), 亦不是硬要把他的惡行看成正當。 實在,在合理的範圍內,即使猛烈地反對一件壞事,甚至向它(請注意,這是向罪惡,不是向罪人)發怒, 也是行的--這就是義怒,耶穌在聖殿驅逐商人(參瑪21:12-13,谷11:15-17,路19:45-46,若2:13-17),便 是一例 (注:參高申祿司鐸著,《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罪之根源》,誡命 之五,香港: 李嘉堂紀念出版社,1967,頁6)
  16. 《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罪之根源》說得好: 「義怒是應該的,所以有時不表示憤怒反而有罪了,例如掌權者若不嚴於改正下屬的過失,就有失責之罪了。義怒應有正義的原因和保持節制, 一個人如果想攻擊罪惡,保護道德,他就有理由發義怒; 一個人如果看見人埋沒良心而犯惡行,心內起反感,他的忿怒也是合義的。 有正義的原因還不夠,義怒必須有節制,人發怒時,若不能控制自己,就犯了罪。」 (注:《認 識及實行你的信仰--罪之根源》,誡命之五,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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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12 淺談 驕傲與謙遜(他完成某事,很有成功感,算發了驕傲嗎?)

Michael謝有雄(bigbird23@gmail.com)1/2017

某教友在堂區做完一個活動,成績十分理想,他很有成功感。他驕傲嗎?

    A)不承認自己的優長,不接受人家的讚賞,就是謙遜嗎?

  1. 基督徒應該謙遜,那麼可否有成功感,及接受人家的稱讚?謙遜不是叫人否認自己的強項和優點,而是承認自己的弱項和缺點!
  2. 天主造我們出來,不是要製造圾垃,天主造我們造得很好,祂是按祂自己的肖像來造我們的(參創1:27及31)。 祂賜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優點、才能和天份,並幫助人透過學習和磨練,使之加以發揮。 有些人樣子甜美,有些人聲音悅耳,有些人溫和良善,有些人氣度寬宏,有些人擅於寫作,有些人心思慎密……形形式式,林林總總, 各有各精彩(參格前12:8-11)。
  3. 如果你好好發揮你的優點,或善用你的才幹,或做了一些好事(參羅12:4-8,伯前4:10-11), 人家因而欣賞稱讚你,天主也因此受到了光榮--造這個美好的人出來的天主多好啊!別人稱讚你時,你無需否認說: 「不是呀!我不成的!」「不關我事,不是我做的,(全)是天主做的!」也不用拒絕說:「做得好是應該的!」 卻應衷心地說聲「多謝!」然後光榮並感謝天主:「天主,多謝你賜給我這些能力、才幹, 和發揮才華的機會(或:讓我有機會參與祢美好的工作),願光榮歸於你!」 若果我們拿自己的優長來光榮自己,歸功於自己,或耀武揚威,不可一世,要麼是不知道「能力來自天主」,要麼就是驕傲(參格前4:7)。
  4. 驕傲是人對自己的優越和超卓,有份誇張和不正常的愛,他們會高估自己,過分重視自己,過分信任自己 (注: 參高申祿司鐸著,《認識及實行你的信仰--罪之根源》,誡命之五,香港:李嘉堂紀念出版社,1967,頁2)
  5. 。 人們狼吞虎嚥地(過分地)吃東西,因為他餓得久了(過分地沒有得吃),同理,人們若高估自己、過分重視和信任自己, 大概是他們心底裏壓根兒不相信自己好;於是,他們既想受到別人稱讚,又難以接受人家的稱讚。
  6. 的確,有些人心裏經常不期然地渴望人家的讚賞(這不是罪過,因為不是故意的), 可惜,當他被人(衷心)稱讚時,面紅耳赤之餘,心裏卻未能相信那是真的,喜滋滋地希望對方繼續再多讚幾句, 但又要按著這份渴望,暗自竊喜,口裏客氣地說:「我不是這麼好的。」可是,他們一旦遇上批評(即使是善意的批評), 又大為不悅,未能接受,更遑論納諫改善。這些都不是謙遜。
  7. 亦有些人喜歡拿自己(或自己的子女)的不濟跟別人的強項來比較,以為這樣就能激勵子女發奮,且是謙遜,其實不然; 除非那是由衷地、心悅誠服地承認自己真的不如人,否則,不是謙遜。 而且,如果經常這樣「比較」,反而會打擊自信,製造不必要的自卑、痛苦,甚至加添自己與人相處時的困難。
  8. B)真正的謙遜源於接納自己的本相

  9. 其實,真正的謙遜源於接納自己的本相--不論是好是差,這就是我自己 (雖然,有時,一看見自己的本相,會大為驚愕,一下子接受不到)!
  10. 接納自己的本相的人也是個能夠肯定自我價值的人,他能將「人」和「事」分開,他深知自己(「人」)本來就十分珍貴, 無需靠甚麼優點、強項或所做過的甚麼豐功偉業(「事」)來証明自己有用和寶貴,反過來說,他也知道當做錯了事或有缺點時, 自己亦不等於一文不值,所以,他能坦然承認、接納和正視自己的弱項、缺點和失敗,當人家指出自己的不足和不是之處時, 他不會急於自我保護,或矢口否認,或藉詞推諉,或掩飾本相,卻能接受人家的批評和建議; 相反,當面對讚賞時,他不會扯高氣揚不可一世,不會興奮得飄到天上去,卻能愉快地、踏實地, 甚至懷著感恩之心去接受別人的稱讚,但對自己的才幹,又無需驕矜誇大、炫耀。此外,正因為他已經(在內心)肯定了自我, 所以,他無需過度地堅持自己的尊嚴,反而能夠較容易「放下自己」(諸如:面子等等),甚至「認衰仔」。 愈接納自己的本相、真面目,愈能肯定自我,就愈能夠有真正的謙遜(參羅12:3)。
  11. C)如何達致「接納本相,肯定自我」的謙遜?

  12. 老實說,人要「接納自己的本相、肯定自我價值」並不容易! 如果我向人示弱,表現出我的不濟或醜陋,別人就嫌棄我、嘲笑我,那麼,我就不敢在人前示弱,卻要「山舨充炮艇」--扮強勁, 漸漸,我也不敢面對自己的軟弱,於是何來「接納自己的本相」呢?我們的確也時常靠各種「強勁」 (諸如:成績、優長)來「支撐」自己,故此,「成」便興奮得「鬆毛鬆翼」,「敗」就自覺一文不值!
  13. 然而,人的價值,或更好說,他之所以珍貴,靠的不是成績和優長,而是由於他是按天主的肖像而受造(參創1:26-27), 他縱然犯罪淪落了,不完美,甚至非常醜陋,天主竟然都為他捨棄天上的榮耀而降生,還以自己的寶血把他救贖回來(參伯前1:18-19)。 因為天主如此視他為寶,所以他尊貴非凡! 更何況,這位全世界最「大」的天主雖然清楚我怎樣不濟,卻不嫌棄我,不嘲笑我,還喜愛我,那麼,我就無需在祂面前「作大」, 裝模作樣,裝腔作勢,可以自由自在地做回自己,漸漸,我就夠膽接觸、承認自己不濟的地方,從而接納自己的本相。
  14. 「接納自己的本相、肯定自我價值」,要靠的就是天主對你對我這份永恒不變的愛! 因此,你越多與天主連繫(例如:讀經祈禱,勤領聖事),多接受祂的愛 (祂在谷1:11也對你說:「你是我的愛子,我因你而喜悅。」),你就越容易「接納自己的本相、肯定自我價值」。
  15. 本是無罪,卻甘願走在罪人堆中接受若翰洗禮的耶穌(參瑪3:13-17),有這份「接納本相,肯定自我」的謙遜嗎? 有!所以,祂榮進耶京時,能安然接受民眾熱烈歡迎,卻沒飄到天上去(參路19:35-40); 幾天後祂被數十萬群眾唾棄(高叫釘祂在十架上),遭士兵掌摑、戲弄、唾污,在苦路上屢次跌倒,汗血滿面, 直至被釘在十架上,仍能尊嚴無損般安然面對(參若18:19-19:30,依49:5-7)! 這位天主子耶穌基督為我們立了「放下自己」的謙卑榜樣: 「祂雖具有天主的形體,並沒有以自己與天主同等,為應當把持不捨的,卻使自己空虛,取了奴僕的形體,與人相似,形狀也一見如人; 祂貶抑自己,聽命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為此,天主極其舉揚祂,賜給了祂一個名字,超越其它所有的名字,致使上天、地上和地下的一切,一聽到耶穌的名字,無不屈膝叩拜; 一切唇舌無不明認耶穌基督是主,以光榮天主聖父。」(斐2:5-11)
  16. 為何耶穌會有這份「接納本相,肯定自我」的謙遜? 暫且撇開耶穌本身就是天主聖子不說,單從祂的人性來看 (注: 當然,耶穌基督是「兩位一位」的,但本文不是想討論祂的身份,而是想提及祂的「謙遜」, 故此簡單一句「單從祂的人性來看」便算,其餘神學問題,不在此處深究。 說耶穌基督是「兩位一位」,即是說,祂是真天主同時又是真人--「耶穌基督有兩個本性,即天主性和人性; 兩者並不相混淆,卻結合於天主聖子唯一的位格中」(《天主教教理》第481號)。)
  17. , 就是因為祂深信天父對祂所說的: 「你是我的愛子,我因你而喜悅。」(谷1:11,另參谷9:7)並且經常祈禱,從而深切體會到天父對祂的愛和重視。
  18. 多些默想(重複誦唸)天主對你說:「你是我的愛子,我因你而喜悅。」(谷1:11) 或「你在我眼中是寶貴的,是貴重的,我愛慕你。」(依43:4a)是很重要的! 十年才這樣默想一次(當然好過完全不做),我們就容易被世俗的聲音--你沒有成績、成就、財富……你就沒有用,沒有價值! --所淹沒、所薰陶,忘記自己原來是天主的愛子,原來極有價值,極其尊貴; 日後稍有不濟,或一退休(不能再賺錢了),或行動不便,便以為自己真的沒用,所以,請經常默想它,並培養這個習慣!
  19. 聖經研讀:創1:26-27,31/箴3:34/箴16:18-19/德3:19-21/德3:30/依43:4/依49:5-7/ 瑪3:13-17/谷1:11/路14:11/路19:35-40/若18:19-19:30/羅5:7-8/羅8:15-16/羅 12:3/ 羅12:4-8/格前4:7/格前12:8-11/斐2:5-11/雅4:6/伯前1:18-19/伯前4:10-11/伯前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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